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进一步完善村民住宅审批建设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审批建设管理七条措施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五)《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六)《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
(七)《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
(八)《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0号)
(九)《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2023〕2号)
(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13号)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审批建设管理,从优化村庄规划管理、强化用地指标保障、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审批管理、分类保障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村民建房需求、多策保障传统村落内原住居民建房需求、畅通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诉求渠道、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监管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
四、范围期限
适用范围是福建省,有效期5年。
五、起草过程
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研,听取基层干部、群众意见。文件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起草,并征求了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等省直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履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经省农业农村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由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印发。
六、主要内容
此次文件的制定紧密围绕我省农村村民住宅审批建设管理现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合理住房需求。正文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规划保障。对重点发展的村庄,村庄规划可单独编制或与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联合编制;对其他村庄,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地区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管控要求或以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为依据,满足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零星用地需求,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
(二)强化用地指标保障。每年初,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前三年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平均占用耕地和当年度新增用地需求情况,从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安排相应补充耕地周转指标给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专项用于落实本辖区农村村民住宅耕地占补平衡。
(三)多策保障传统村落内原住居民建房需求。因传统村落保护需要,影响原住居民生产生活或者导致其权益受损的,各地住建等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原住居民的沟通,对就地实施住宅修缮改造的,要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指导原住居民提出符合风貌保护要求的设计图纸,统筹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及居住需求改善。
(四)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审批管理。落实“一窗收件、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站服务、一次审批”,对审查未通过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要建立问题台账,指派人员定期梳理汇总、研判分析、研究破解。
(五)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监管。指导乡镇严格落实“四到场”要求,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发现、制止、处置涉及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另外,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设置“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意见建议”模块。
七、创新措施
聚焦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审批中的堵点问题,在村庄规划、用地指标、民意收集等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创新举措。在村庄规划管理方面,按乡村地区不同的规划管理方式,明确相应的管控要求,满足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零星用地需求;在用地指标方面,重点解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落实问题,通过从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安排相应补充耕地周转指标,专项用于落实农村村民住宅耕地占补平衡;在民意收集方面,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设置“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意见建议”模块,收集群众关于宅基地审批、村民住宅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作为我省今后制定相关政策的民意参考。
八、解读处室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处室: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解读人:陈晗
政策咨询电话:0591-87856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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