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福建省农资企业重点监控制度》(闽农规〔2020〕7号)于2025年12月有效期满。为持续强化农资监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福建省农资企业重点监控制度》予以修订。
二、制订依据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
三、目标任务
依法查处违法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切实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确保从源头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范围期限
适用范围为福建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五、制订过程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程序,文件征求了厅内相关处室(单位)、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意见,在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厅长办公会研究等程序,以省农业农村厅文件印发。
六、主要内容
《福建省农资企业重点监控制度》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总则。包括制度的目标任务、农资企业的范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等内容。二是认定条件。明确农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具体条件。三是认定程序。包括收集信息、审核情况、复核情况、审定名单等环节。四是跟踪监管。包括公布重点监控名单、对重点监控企业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监控期限等内容。五是附则。包括部分名词解释以及制度有效期等内容。
七、修改内容
福建省农资企业重点监控制度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资企业,是指农药、兽药、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农业机械维修企业。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资企业,是指农药、兽药、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农业机械维修企业。 |
|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列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控农资企业名单,或者连续2年被列入农业农村部指定抽检企业名单,或者通报需停业停产整顿的我省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列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控农资企业名单,或者连续2年被列入农业农村部指定抽检企业名单的我省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
|
第四章 跟踪监管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含平潭)农业农村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对重点监控农资企业加强监管: (一)对重点监控农资企业开展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 (二)对重点监控农资企业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实施每年不少于3批次的执法抽检; (三)重点监控农资企业,应列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相关监督检查的检查对象。 第十三条 “重点监控农资企业名单”期限2年,对已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管理的农资企业连续2年未发现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的,自然解除。 |
第四章 跟踪监管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含平潭)农业农村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对重点监控农资企业加强监管: (一)对重点监控农资企业开展每年2次的监督检查; (二)对重点监控农资企业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实施每年不少于3批次的执法抽检。 第十三条 “重点监控农资企业名单”期限2年,对已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管理的农资企业连续2年未发现达到重点监控条件的,自然解除。在重点监控期内又达到重点监控条件的,自本次重点监控期满后重新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法查处,特指依法采用一般程序查处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资企业重点监控制度〉的通知》(闽农综〔2019〕112号)同时废止。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法查处”,特指依法采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一年内”特指十二个月以内。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
八、解读处室及咨询电话
解读处室:执法监督局
解读人:吴睿
咨询电话:0591-87846218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