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所在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同等能力。(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98%,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从事相关田间试验和饲养实验动物试验检测的,还应当符合检疫、防疫和环保的要求。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检测的,还应当具备防范对人体、动植物和环境产生危害的条件。(6)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7)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