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一方面,投诉人应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即经销商和生产企业不具备投诉者资格,他们之间的质量纠纷不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受理投诉范围之内;另一方面,投诉者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1.投诉者和被投诉方的联系方式,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2.投诉产品情况,农业机械产品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日期、销售商、维修商,质量问题和损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描述以及与被投诉方协商的情况等信息;3.有关证据,包括合同、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4.明确的投诉要求;5.农忙季节或情况紧急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以详细记录投诉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反映的情况并与被投诉方联系进行调解,如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投诉者可以不再提供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