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市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要求,严格开展验收工作。
(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先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对项目设施进行试用,试用符合要求后再开展验收工作;
(二)验收须覆盖全部地块和工程,重点核查建设数量、工程实体质量、设备设施试运行情况及群众满意度;
(三)勘察、设计单位须现场参与验收,明确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设区市农业农村局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由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原则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参建单位按照竣工验收意见进行整改,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复核,确认整改到位后,核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参建单位开展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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