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规定:全国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补充名单,并报农业部备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再次明确:省级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拟订本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以下简称《补充名单》)。我省在2009年发布过《补充名单》,经过13年的检疫监管和有力防治,目前这些有害生物在我省已基本不发生,传播风险不大;2020年11月农业农村部重新修订发布了《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我省和周边省份也出现新的农业植物有害生物,因此我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