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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解读:
新修订的《福建省种子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国家登记目录以外的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愿申请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