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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8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8〕115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18-11-30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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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突出精准,突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的帮扶力度,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下达2018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33400万元(见附件)该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款列“2130505 生产发展”预算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重点

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的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贫困村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主要用于以下个方面:

(一)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项目,每户(或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0元。

(二)用于扶持直接带动1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带动整个贫困村60%以上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生产性重点扶贫项目,每个项目按每带动一户贫困户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计算,且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用于支持贫困村提升工程,重点用于贫困村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项目建设(50万元以下)。

(四)用于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2018年度规定额度(20万元以内)贷款的基准利率贴息。

(五)用于贫困户、贫困村资产收益扶贫项目。

(六)用于支持三明全国扶贫改革试验区、屏南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扶贫开发综合改革试点)和长(汀)连(城)武(平)扶贫开发试验区实施与贫困人口脱贫相关的扶贫改革试验项目。

上述资金重点用于倾斜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确保贫困户稳定脱贫。

二、抓好工作落实

有关县(市、区)应抓紧研究下达此项资金,原则上应在2018年1225日前拨付到人到户到项目,形成实际支出,防止资金结转结余影响年终绩效考核,并将资金安排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同时,及时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福建省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省里将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三、强化资金监管

各地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要结合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将需求的项目按程序纳入项目库,加快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防止资金结转结余。改进资金使用方式,强化项目精准带贫减贫机制和风险防控措施,及时纠正简单发钱发物或以资产收益扶贫为名追求短期分红的做法。要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扶办〔2018〕43号)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

各地要按照《福建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闽财农〔2017〕63要求,县级农业(扶贫)、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县级农业(扶贫)部门在申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应当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送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附件:1. 2018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分配

      2. 2018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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