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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网站 发布时间: 2018-02-07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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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解读:

 

省直各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71227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1227印发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网上超市采购品目且在一定预算金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本办法。省、市、县(区)网上超市采购金额标准另行统一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超市,是指经公开征集按约定条件承诺确定入围的品牌厂商类供应商、电子商务类供应商和提供可量化标准服务的供应商(以下统称供应商),对其所提供产品的型号、价格、参数(或服务量化标准)等相关信息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维护,同时配合采购人在规定的品目范围内选择适用产品和服务并进行网上采购的政府采购行为。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预算单位网上超市采购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省级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具体执行管理部门;各设区市级、县(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同级财政部门指定机构(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指定机构)为本辖区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具体执行管理部门。

第二章 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品目及价格

第六条 网上超市品目范围由省财政厅制定并公布,实行全省统一,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统一品目编码。省财政厅根据采购需求的变化建立网上超市品目动态调整机制。

采购人应按网上超市提供的品目选择所需商品,不得提出个性化定制性的需求。若网上超市商品确实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其他法定采购方式。

第七条 网上超市商品价格管理规则应当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进入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发布商品单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上架商品价格不得高于京东、苏宁、国美等大型上市网购商城、门店商场有交易记录的三家及以上的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含税平均价乘以0.985

(二)上架商品价格不得高于供应商实体店或电子商务平台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给予其他客户的成交价格。

(三)上架商品价格不得高于网内比价的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产品的中标(不含单品目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成交价格;上架商品价格不得高出网内比价的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产品(指单品目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中标价的3%

(四)上架商品在全省范围内同品牌同型号配置标准和服务标准应当统一,超出标准范畴的个性化选配件或服务应当明确收费标准,由采购人自行选购。

第八条 省交易中心负责省级及配送服务跨行政区域(包括覆盖全省)并在全省各级网上超市上架商品的供应商的征集、考评。各设区市级交易中心或指定机构负责配送服务覆盖本行政区域并仅在本行政区域网上超市上架商品的供应商的征集、考评。省级、各设区市级交易中心或指定机构征集的供应商,纳入全省统一的网上超市供应商库管理。

经省交易中心征集并审核通过的配送服务跨行政区域的供应商(包括覆盖全省),在各设区市网上超市入驻无需重复申请及审核,无需在各设区市网上超市重复缴纳保证金,其在省级网上超市上架商品在设区市网上超市同时上架,执行网上超市供货所在地的支付方式,应当承诺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各级采购主体。

第三章 网上超市供应商管理

第九条 申请入驻网上超市的供应商须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统一注册,经组织征集工作的交易中心或指定机构审核后,在承诺范围内提供货物和服务。

第十条 网上超市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与网上超市中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对其所参与的网上超市中的政府采购活动过程有异议的,可书面向采购活动所在地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部门提出,对处理答复不满意的,可依法向采购活动所在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三)对其他供应商在网上超市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或营私舞弊行为提出举报;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网上超市供应商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网上超市供应商承诺,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产品;

(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五)对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参与网上超市活动供应商质疑、投诉时效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时间执行。

第四章 网上超市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预算金额或采购需求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采购:

(一)网上直购。采购人在网上超市上查询、网内比价后,选定商品并生成采购订单,向供应商下达供货通知单。供应商接到采购人发出的供货通知单后应及时确认,并与采购人签订电子合同,生成并发布成交记录。履约验收后,完成网上在线支付及评价。在电子合同签订前,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暂停、终止采购,申请时需提交暂停、终止原因。

(二)网上议价。采购人采购金额较大,或希望通过议价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时,可采用网上议价方式。采购人在网上超市选定商品及供应商,生成采购订单,在数量、金额达到一定限额后,可以发起网上议价。在规定的时间,采购人和选定的供应商(单一品牌)进入议价大厅,由采购人设定报价上限(即低于供应商网上报价的可接受价,不对供应商公开),通过双方网上多轮对话磋商进行议价,供应商可以进行多轮报价,当议价结果采购人可以接受时,即以议价最终结果生成采购订单。议价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采购人设定的报价上限。采购人向供应商下达供货通知单,供应商接到采购人发出的供货通知单后应及时确认,并与采购人签订电子合同,生成并发布成交记录,履约验收后,完成网上在线支付和评价。

(三)网上竞价。当采购人采购金额较大,为了增强竞争性,扩大竞争范围,希望通过竞价方式获得更优惠采购价格,或者网上议价结束后采购人不能接受最终报价时,可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用网上竞价时,采购人可指定网上超市中2个以上品牌同品目同等档次的商品进行竞价,在采购人指定的商品品牌、型号、配置的范围内,网上超市中有意向提供且有经营该商品的所有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竞价,采用电子反拍规则,至竞价截止时间,系统自动公布并选定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并以竞价最终结果生成采购订单,采购人向供应商下达供货通知单,供应商接到采购人发出的供货通知单后应及时确认,并与采购人签订电子合同,生成并发布成交记录,履约验收后,完成网上在线支付和评价。

(四)网上超市品目询价。网上超市提供产品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或超市尚未上架产品,或采购人采用以上三种方式无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通过发布询价需求,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供应商报名。至报名截止时间,无网上超市供应商报名的,由超市外供应商竞价;有且仅有一家超市供应商报名的,由采购人与该供应商议价;有多家超市供应商报名的,仅允许超市供应商参与竞价。网上超市品目询价模式的执行时间以系统开发完成时间为准,另行通知。

采购人采用前款所列方式均无成交供应商的,由采购人依法采用法定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省级网上超市采购预算限额按发布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各设区市、县(区)网上超市采购预算限额按设区市级财政部门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各级采购单位采用网上超市采购方式的,同一年度内同一品目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设区市级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以上方式适用的项目金额范围,报省级财政部门定期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 网上超市交易货款支付采用预付款或直付方式。

预付款方式即在交易双方签订电子合同后,采购人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或实有资金账户支付,在供应商供货前,按照合同金额将等额款项转入网上超市指定托管账户;同一笔订单或合同支付账户为非单一账户的,采购人应当归集至同一天内进行转账操作。货款到账后,供应商应按照网上超市采购合同约定时间供货,采购人应在网上超市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验收并确认付款。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付款,视同通过验收,网上超市将按系统设定的最后期限自动确认验收付款。货款通过托管账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采购合同签订后,除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交易双方不得解除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履约并协商同意取消交易的,采购人书面提交退款申请经交易中心或指定机构审核后,预付款原渠道退回采购人。

直付方式即交易双方签订电子合同后,供应商按合同要求供货,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货款直接支付给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付将暂停该单位所有新增采购计划并记录诚信考评。

由设区市级财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网上超市的支付方式。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建立全市统一预付款账户,由交易中心或指定机构负责账户管理工作。县(区)级原则上采用直付方式。

第五章 网上超市信用评价机制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机制是对采购人、供应商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综合考评。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评价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对信用评价进行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网上超市交易活动所在地交易中心或指定机构负责本级网上超市交易行为评价记录和汇总。

所在地设区市级交易中心或指定机构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网上超市交易行为评价,对本区域征集供应商的违规情形进行处理,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对省级统一征集并在本行政区域入驻的供应商网上超市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汇总,并报告省交易中心。

省交易中心负责对省级统一征集并在全省入驻的供应商网上超市交易行为进行汇总,对违规情形进行处理,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网上超市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由设区市级以上交易中心或指定机构,按照《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对供应商报价、信息发布、履约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网上超市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服务:

(一)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服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供应商应及时维护产品信息和价格;

(三)采购人与供应商确认订单后,供应商应当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四)供应商不得违反本办法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在网上超市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一)供应商未按承诺提供服务的;

(二)供应商以报价错误等非正当理由退出竞价的;

(三)供应商非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而拒绝按照报价及承诺履约的;

(四)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五)供应商的违法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

(六)发生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网上超市供应商之间应对价格及其他情况进行互相监督。如发现问题可书面向交易活动所在地交易中心或指定机构进行举报,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经查情况属实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处理;如存在虚假举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提出倾向性要求,不得向网上超市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无故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

采购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交易活动所在地交易中心或指定机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报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交易活动所在地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对采购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或指定机构应严格按照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网上超市供应商产品的市场调研和价格监测,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及时监督。对有违反网上超市的有关要求及承诺的供应商,应及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处理,并上报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规范采购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 21日起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网上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购〔2016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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