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一级预算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相关规定和目前试行情况,我厅对2022年印发的《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综合评价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综合评价规则(2024版)》。同时,为强化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规范管理,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规定,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规则(试行)》。
上述两个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行《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综合评价规则(试行)》(闽财购函〔2022〕15号)同步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