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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24-09-29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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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解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建立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集中采购管理

  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不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省级预算主管部门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将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统一采购的项目确定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书面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备案材料应包含采购品目、采购方式、资金预算、内部使用范围、拟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频率等项目基本情况。

  二、分散采购管理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所列金额标准以下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采购人不得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也不得将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所列金额标准以上的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采购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采购的,应采用法定采购方式。

  三、公开招标管理

  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省属高等院校除外),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四、工程采购管理

  工程项目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并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使用招标文件范本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用政府采购文件范本,使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由财政部门监管。

  五、加强组织实施工作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依据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同步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政府采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或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要细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会同机关管理等部门,通过批量、联合、协议、定点、网上超市等方式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发挥规模优势,提高采购效率。省级非在榕预算单位经主管预算部门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可对政府采购活动执行属地管理。

  六、持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

  各级各部门要围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认真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健全政府采购交易规则,完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制度,优化集中采购管理,推进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提升政府采购专业化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8〕29号)及各地集中采购目录同时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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