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和内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5户以上)带动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就业。
3.补助标准:每带动一户脱贫户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或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申报程序:本项资金无需县级申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以县为单位,按照各县脱贫人口数量因素和收入因素进行切块分配,资金下达到县。每年度该项资金使用由县级和乡镇根据各地情况制定详细的奖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