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财政资金 > 资金政策公开

强制免疫补助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 2024-08-28 11:25
相关文章:

访谈解读:

  1.文件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农〔2023〕26号)、《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7〕165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农综〔2021〕103号)。

  2.补助对象:基层农业农村部门、畜禽养殖场户。 

  3.补助内容:一是用于基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储运、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人员防护、购买防疫服务,在完成强制免疫任务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二是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即养殖场自行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小规模养殖场户由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免费供应使用。 

  4.补助标准:强制免疫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到相关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分配因素包括基础数据政策任务、工作绩效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户,按照肉鸡0.03元/羽、其他禽0.4元/羽、猪2元/头、牛3元/头、羊1.9元/头的标准给予补助。 

  5.申报程序:“先打后补”养殖场户通过“牧运通”微信小程序进行信息录入和补助申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