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7〕52号)、《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2〕23号)。
2.补助对象:交出病害猪、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和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3.补助内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运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4.补助标准: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省级财政承担的比例计算安排,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由省级财政补贴70%。
5.申报程序:屠宰企业向属地的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经属地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由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汇总后下达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