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闽农牧〔2023〕7号)《福建省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农规〔2025〕5号)。
2.补助对象:未实施省级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和提升工程项目的畜禽养殖县内畜禽养殖、种植、社会化服务等单位;实施省级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和提升工程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财政补助资金已拨付完成的项目县内畜禽养殖、种植、社会化服务等单位。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主体为乡(镇)政府,支持对象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单位。畜禽粪肥还田试验项目支持对象为农业农村部门及技术支撑等单位。
3.补助内容:主要用于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完善、更新、提升,资源化利用智能化监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畜禽粪肥还田试验、检测等。
4.补助标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工程,实行分档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单点提升工程项目和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田间利用设施和装备费用不少于补助资金的60%,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5.申报程序:畜禽养殖、种植、社会化服务等项目申报单位编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试验承担单位编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试验项目方案,分别向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地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项目方案评审结果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