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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

来源:乡村振兴综合协调处 发布时间: 2025-03-20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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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解读: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2022年“百县千乡万村”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的通知》(农规发〔2022〕2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2〕128号);《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工程走具有福建特色乡村振兴之路的实施意见》(闽委振兴组〔2023〕4号),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24〕4号),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24〕6号),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24〕13号)。

  2.补助对象:(1)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和示范村创建对象。2023年-2027年,每年遴选确定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40个、示范村创建对象500个,5年共计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200个、示范村创建对象2500个。(2)省级乡村振兴重点示范乡镇。2024年-2028年,每年认定一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并从已认定的示范乡镇中遴选确定10个作为省级乡村振兴重点示范乡镇。(3)省级乡村振兴创新机制。2024年-2028年,每年评选综合示范创新、试点先行示范、特色微创新等一批省级乡村振兴创新机制。 

  3.补助内容: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重点用于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其中安排产业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40%。主要包括做强做优做大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改善提升人居环境、保护修复农村生态环境、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传承开发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等。示范创建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盲目建设“门墙亭廊栏”,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购买交通工具,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无关的支出。 

  4.补助标准:(1)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省委乡村振兴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县(市、区)每年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数量,统筹考虑原乡村振兴试点村、实绩突出村等情况,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县级,由县级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和本级安排的资金进行统筹整合用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县级在分配年度补助资金时,不搞平均主义,采取项目申报方式,由乡镇组织村级申请,县级统筹县域布局、工作重点,综合考虑人口、面积、发展基础等条件,根据示范村创建实施方案,按申报项目的促进村财增收、联农带农、撬动社会资本、发挥社会效益、前期工作深度等因素,给予每个村400-1200万元不等的资金支持(含上轮试点示范支持资金)。其中,对原为乡村振兴试点村、实绩突出村的,在本轮示范创建工作中分别给予每个村不超过400万元、800万元补助。(2)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每年给予40个乡镇每个乡镇300万元资金支持。(3)重点示范乡镇奖补。每年从已认定的示范乡镇中遴选确定10个,给予每个2000万元资金支持(含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300万元)。(4)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每年安排3000万元,由省委乡村振兴办联合省直有关部门评选一批乡村振兴创新机制,每个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5.申报程序:(1)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推荐程序,采取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评审、公示、公布的办法进行。(2)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推荐程序,采取县级申报、市级审核、公示、省级核查、公布的办法进行。(3)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认定程序,采取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核查、综合评价、公示、公布的办法进行。(4)省级乡村振兴创新机制推荐程序,采取市级推荐、省级评审、公示、公布的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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