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5〕5号)等。
2.补贴对象:交出病害猪、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和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3.补贴内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运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4.补贴标准: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省级财政承担的比例计算安排,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由省级财政补贴70%。
5.申报程序:屠宰企业向属地的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无害化处理数量,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登记造册,附无害化处理量超过正常范围的屠宰企业书面说明,逐级上报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省、市两级分别对市、县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地区进行复查,确认无误的纳入补贴范围。
二、资金分配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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