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
3.补助内容和标准:
(1)支持重点帮扶对象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家乐”)、庭院经济、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等项目,每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2)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重点帮扶对象5户以上)带动重点帮扶对象发展生产、稳定就业,每带动1户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各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重点帮扶对象就地就近就业,每吸纳1个重点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补助5000元。
(4)实施“雨露计划”,对重点帮扶对象家庭中正在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生,按照每人每学年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半学年的按3000元补助,不满半学年的按1500元补助;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重点帮扶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5)支持重点帮扶对象因灾受损的产业发展项目和关联基础设施修复补助。每户安排本项补助资金叠加其他灾后民生救助保障措施后,原则上不超过受灾的直接经济损失总额。
4.申报程序:本项资金无需县级申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以县为单位,按照各县脱贫人口数量和收入等因素进行切块分配,资金下达到县。每年度该项资金使用由县级和乡镇根据各地情况制定详细的奖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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