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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农用号牌应悬挂 操作证件须携带

来源: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5-12-31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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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摘要】

  2025年1月17日,宁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蕉城区洋中镇北洋村洋头丘田间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一部未悬挂号牌的农用拖拉机正在耕作(犁地),在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执法内容后,当事人张某某主动配合“停机临检”并出示了未悬挂的拖拉机号牌(闽0*-90**N)。执法人员通过在线查询“福建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系统”,经核对机身外观,机械性状,机主信息,确认当事人张某某为机主,且所操作的拖拉机号牌齐全、年检有效,但查无当事人张某某拖拉机操作证件信息,当事人见状也坦陈尚未经过培训并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

  【处理结果】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未悬挂号牌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张某某立即改正无证操作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于2025年1月23日履行了罚款缴纳义务。

  鉴于申领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属于“依申请启动”事项,无法依职权启动,宁德市农业农村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转递至当事人户籍地和作业地点所在的农机管理机构,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选择向户籍地或居住地牌证核发机关申领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

  2025年4月29日,宁德市农业农村局对蕉城区洋中镇北洋村洋头丘开展执法“回头看”,未发现同类农机违法情形。同时,蕉城区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将该案纳入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内容,组织辖区农机大户、合作社以案为鉴进行普法教育。

  【指导意义】

  一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运用柔性执法方式,对未按规定安装拖拉机号牌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机主未悬挂号牌行为。

  二是让数据跑起来,运用“福建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系统”,精准查询涉案农业机械信息和操作人员证件信息,确定农机违法类型。

  三是加强执法信息共享,通过转递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服务选择权、开展行业警示教育培训的形式,实现农机安全监管全链条“闭环”管理。

  【普法寄语】

  冬贮已丰,春耕在即,持证操作,安全不忘。

  【相关法律、法规】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3.《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和田间、场院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驾驶)人员实施安全检查,纠正违法行为。”

  4.《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拖拉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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