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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7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 2023-08-04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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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农督函〔2023〕60号

   答复类别:A类

 

郭涵涵代表:

  《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的建议》(第1275号)由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您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的建议,对我省进一步强化宅基地审批管理、保护农民权益、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将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吸收采纳。

  一、工作情况

  2019年3月,新一轮机构改革将原由自然资源部门承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职能划转农业农村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我厅积极履职、主动作为,强化我省宅基地审批管理。

  (一)完善制度安排。2020年,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综〔2020〕4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推动建立“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指导基层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2021年,推动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以制度体制创新破解农村宅基地“落地难”、“审批难”、“监管难”等问题。2022年,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闽农规〔2022〕3号),进一步细化宅基地日常管理与审批后监管具体工作要求,力争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长效管理机制。2023年,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闽建〔2023〕2号),规范和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落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指导乡镇审批。指导督促涉农乡镇建立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制度,压实乡镇审批主体责任,畅通宅基地审批通道,合理保障农民群众合理建房需求。2022年,我省已批准宅基地3.72万宗、面积5693.25亩,其中已批异地新建1.10万宗、面积1615.22亩。

  (三)加强业务培训。编印下发《宅基地管理相关法规及文件选编》口袋书,及时下发《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问答》、《农村宅基地工作手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资料汇编》等业务书籍;采取全省集中线上培训与小片区线下培训相结合方式,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业务培训,面向基层宣传普及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升基层宅基地审批工作效率。

  二、关于建议采纳情况

  (一)关于允许多户联建小高层农村住宅的建议

  目前,为解决农村人地矛盾、不能保障“一户一宅”问题,我省已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规制定具体的建筑面积标准。同时,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我省在晋江市探索多层单元式农村集合式住宅模式,通过有效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危旧农房建设多层单元式农村集合式住宅,保障农民实现户有所居。目前,晋江市内坑镇长埔村清理退出2800平方米宅基地用于建设占地532平方米、建筑面积4650平方米的村镇集合式住宅。今后,我厅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研究,强化试点业务指导、跟踪,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稳妥有序推动改革试点形成制度性成果。

  (二)关于公职人员翻建农村老宅的建议

  因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明确,农村集体拥有宅基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农户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公职人员受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限制,目前尚不具备资格条件申请翻建农村住宅。建议采取修缮、加固等方式妥善解决公职人员继承的农村住宅质量安全问题。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给予我们更多支持和帮助。

  领导署名:陈明旺

  联 系 人:潘良镇、邱凯儿

  联系电话:0591-87856122、87803059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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