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督函〔2023〕61号
答复类别:B类
陈金发代表:
《关于制定福建农村一村一规改造试行办法的建议》(第165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情况
2019年3月,新一轮机构改革将原由自然资源部门承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有关职能划转农业农村部门。承接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有关职责以来,我厅积极履职、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
(一)完善制度安排。2020年,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综〔2020〕4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推动建立“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指导基层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2021年,推动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以制度体制创新破解农村宅基地“落地难”、“审批难”、“监管难”等问题。2022年,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闽农规〔2022〕3号),进一步细化宅基地日常管理与批后监管具体工作要求,力争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长效管理机制。
(二)规范审批管理。指导督促涉农乡镇建立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制度,压实乡镇审批主体责任,畅通宅基地审批通道,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2022年,我省已批准宅基地3.72万宗、面积5693.25亩,其中已批异地新建1.10万宗、面积1615.22亩。
(三)加强业务培训。2020年以来,结合工作需求,我厅采取全省集中线上培训与小片区线下培训相结合方式,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业务培训,面向基层宣传普及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升基层宅基地审批效率。
二、建议采纳情况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涉及到农村宅基地基本制度。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宅基地制度历经演变,已形成初步制度框架,呈现出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等特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农户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规范宅基地审批,压实乡镇审批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加快建设福建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规范乡镇审批工作,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给予我们更多支持和帮助。
领导署名:陈明旺
联 系 人:潘良镇、邱凯儿
联系电话:0591-87856122、87803059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