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网站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2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 2023-08-04 13:19
相关文章:

  闽农督函〔2023〕66号

   答复类别:B类

 

黄江川代表:

   《关于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的建议》(第1529号)由我单位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您关于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的建议,对推动我省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保护农民权益、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2022年,我省制定出台《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时,相关条款已考虑生育政策调整后的衔接问题,相应调整了我省宅基地户均标准表述,删除原有“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表述,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类型等级、人口密度、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同时,为解决农村人地矛盾、不能保障“一户一宅”问题,条例还明确“人均土地少,客观上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该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港、澳、台胞和华侨申请宅基地翻建问题,则涉及到农村宅基地基本制度。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宅基地制度历经演变,已形成初步制度框架,呈现出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等特征。1982年,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提出宅基地限额要求,并对特定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合法性作出了规定,198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首次在法律上明确非本村村民也可以申请宅基地。经过多年实践,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关于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条款,增加了“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定,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首次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现行宅基地基本制度框架下,港、澳、台胞和华侨因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申请在农村翻建、新建房屋均不具备条件。

  为有效解决港、澳、台胞和华侨回乡探亲居住困难问题,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一是支持探索合作建房。我厅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督促各地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精神,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解决其返乡后的居住问题。二是采取必要手段改善条件。为妥善解决港、澳、台胞和华侨所继承房屋因年久失修导致质量安全等问题,允许通过修缮、加固等方式,改善返乡居住条件。三是做好确权登记颁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等部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相关政策,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给予我们更多支持和帮助。

  领导署名:陈明旺

  联 系 人:潘良镇、邱凯儿

  联系电话:0591-87856122、87803059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