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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2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 2023-08-05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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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解读:

闽农督函〔2023〕102号

答复类别:A类

罗兵贤代表:

  《关于加大对龙岩市本级山垅田复垦种粮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标准补助的建议》(第1223号)收悉,由我单位会同省财政厅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扶持抛荒山垅田复垦种粮

  省委和省政府高度重视粮食生产,惠粮扶持政策重点向山垅田复垦种粮倾斜,以强有力措施,充分挖掘种粮潜力,为确保全省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在扶持政策上,2022年省级财政统筹安排4700万元(其中龙岩市600万元),支持山垅田复垦复耕和规模种粮补助,省级补贴每亩最高1000元(可同时享受其他扶农惠粮政策)。起步面积、补助标准等由县级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鼓励各地对抛荒山垅田复垦种粮的经营主体给予叠加奖补。在粮食销售上,省级下达龙岩市储备订单任务1.34万吨、补贴资金321.6万元,对利用抛荒耕地规模生产稻谷的主体,优先享受省级储备订单收购直接补贴,在不低于省级公布稻谷最低收购价的市场收购价基础上,每百斤给予12元的直接补贴。在组织动员上,2022年在省直机关开展“我在乡间有亩田”党员志愿活动,倡议省直各级党组织广泛发动党员干部职工自愿认筹认种抛荒耕地,在60个县(市、区)认领种粮3.4万亩。

  二、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十四五”期间连续五年实施强农惠粮政策,持续加大种粮补贴力度,保障强农惠粮政策连贯性,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在发放惠农补贴上,2022年全省发放耕地地力补贴资金12.1亿元、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3.3亿元,有效降低农资价格上涨对农民种粮收益的影响。在鼓励扩大生产上,每年对规模种植双季稻、蔬菜大棚轮作水稻等经营主体进行奖补;对粮食生产任务完成好、贡献大的3个县(市、区)各奖励1000万元,支持发展粮食生产。同时,支持种粮农民发展规模生产,对联合成立合作社达到起步面积要求的,同等享受各项粮食扶持政策。在推进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上,聚焦粮食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和小农户,对粮食生产代耕、代种、代防、代收、代烘等单环节、多环节或全环节托管服务的主体,单季每亩最高补助130元。

  三、关于加大各地粮食生产财政资金投入

  2022年,在落实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等政策基础上,省级财政加大粮食生产投入,并推动所有设区市和90%涉农县(市、区)出台本级配套政策,有力支持粮食生产。在促进增产增效上,省级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支持粮食产能区建设和优质稻生产,示范推广粮食新技术、新品种、新肥料、新农药、新机具,促进粮食生产节本增效。在推动机械化生产上,省级财政下达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96亿元,比上年增加3033万元、增长11%,将更多适应丘陵山区粮食生产的新机具、智能化农机具纳入补贴范围。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上,省级以上财政共下达15.72亿元,支持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90万亩,脱贫县地方财政配套投入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在灾后恢复生产上,安排95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农田设施维修管护和农田范围内的受灾损毁田间道路等相关基础设施修复,避免部分耕地因灾损毁而被迫抛荒。及时下达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6000万元,支持秋粮生产。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部署要求,认真吸纳您的意见建议,推动全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一是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山垅田复垦种粮,深化开展“我在乡间有亩田”机关党员志愿服务活动,优先扶持近3年复垦种粮面积较大的生产主体,持续推动并巩固复垦复耕种粮成果。二是继续加大惠粮补贴力度,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已制定出台《2023年稳定发展粮油九条措施》,推动设区市和县(市、区)出台本级惠粮政策措施;加快发放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等中央惠粮资金,充分保护并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三是持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粮食安全保障水平。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给予我们更多支持和帮助。

  领导署名:陈明旺

  联 系 人:林德福、傅志伟

  联系电话:0591-88016963、87848384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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