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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7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 2023-08-0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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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解读:

  闽农督函〔2023〕105号

   答复类别:A类

 

钟亮生代表:

  《关于做好农村抛荒耕地复耕工作的建议》(第1473号)收悉,由我单位会同省教育厅办理,现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工作,先后出台《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等文件,强调要强化组织领导,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和地力提升,加快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完善粮食生产激励政策,为提升我省粮食生产能力和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关于开展耕地抛荒撂荒摸底。2021年,我厅印发《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农综〔2021〕20号),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部署要求,全面开展耕地撂荒情况调查,推进撂荒地统筹利用。一是全面摸清耕地撂荒基本情况。组织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开展撂荒地情况调查,以村为单位,对连续2年及2年以上未种植农作物的可耕作耕地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按照“村有清单、乡(镇)有台账、县(市、区)有总账”的要求,建立撂荒地基本情况和统筹利用信息台账。二是有序推进撂荒地利用。采取分类利用方式,对立地条件较好的撂荒地尽快组织复耕,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对丘陵地区的撂荒地,根据立地条件,宜粮则粮、宜特则特,发展粮食、特色水果、中药材等;对确不适宜耕种的撂荒地,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和规划要求,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等;对暂不耕种的冬闲田,应种植绿肥等养地作物,提高耕地质量。

  二、关于出台耕地流转办法。近年来,我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农村承包地管理与改革,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土地托管、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目前全省土地流转率达到36%。一是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各地认真抓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但土地是否流转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承包地。二是完善流转农户承包地风险防范机制。坚持以保障承包农户合法权益为核心,完善流转农户承包地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全过程监管,重点对是否尊重农民意愿、是否损害农民利益、是否改变农地用途、是否违规搞非农建设等进行监督。加强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的用途管控,防止耕地“非粮化”。

  三、关于种粮大户政策奖励。在子女教育上,先后制定出台《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不断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水平的通知》等文件,努力缩小城乡、校际教育差距。种粮大户子女若户籍在城区的,可在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若户籍不在城区,但跟随其他监护人在城区居住的,其子女可享受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政策。在扶持规模生产上,省政府出台《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省级财政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种粮大户给予每亩30元以上的奖励;对规模种植双季稻面积达30亩以上,按早稻实际面积给予每亩奖补200元;对蔬菜大棚轮作种植水稻60亩以上,给予每亩100元奖补。同时,鼓励各地对规模种粮主体给予叠加奖补。

  四、关于加大对撂荒复垦耕地的扶持力度。2022年,我厅制定出台稳定发展粮油生产“七条措施”,安排47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山垅田复垦和规模种粮,推动各市、县(区)积极出台本级配套政策,印发《各地扶农惠粮政策汇编》,形成互学互鉴良好氛围,各地推动撂荒地复垦种粮力度明显加强。如泉州市对连片承包抛荒山垅田每亩补助1200元,蕉城区对抛荒耕地复垦种粮10亩以上给予每亩补助1000元。同时,省级以上财政共下达15.72亿元资金,支持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对复垦山垅田100 亩以上且符合立项条件的,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感谢您对农村抛荒耕地复垦工作的关心关注,您提出推进抛荒耕地复垦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政策举措,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有效遏制耕地撂荒问题;加大抛荒耕地复垦种粮政策奖补力度,与省直党工委联合深化“我在乡间有亩田”机关党员志愿服务活动,整合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推进撂荒耕地复垦复耕种粮;进一步强化服务管理,加快信息应用平台建设,扶持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完善土地流转指导服务,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撂荒耕地复垦复耕。

  领导署名:陈明旺

  联 系 人:林德福、傅志伟

  联系电话:0591-88016963、87848384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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