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督函〔2023〕108号
答复类别:B类
陈加成代表:
《关于推进现代化工厂化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改革 促进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第102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设施农业,将设施农业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2013年以来,共下达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24亿元,累计实施建设项目3100多个,建成省定标准温室大棚17万亩,农业设施装备明显提升,产业集聚效应明显加快,有效促进了农业提质、农民增收。
一、关于延长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方面
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方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不超过本轮承包期限2028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可续订租赁合同,但续订也不得超过二十年。如需延长至工业用地50年出让年限,必须按工业用地进行审批转用。
二、关于保障现代工厂化设施经营者权益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双方可就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进行约定,如遇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被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依照合同就其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获得合理补偿。
三、关于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与用地使用期限方面
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原则上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期限与用地使用期限一致。
四、 关于农业设施使用权进入市场流通交易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但须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同时,省里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政策宣传,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和规范管理,保障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利益。同时,我们将积极向农业农村部反映有关情况,提请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吸纳合理化建议,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提供支撑。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给予我们更多支持和帮助。
领导署名:陈明旺
联 系 人:林德福、徐 磊
联系电话:0591-88016963、87806535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