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督函〔2024〕19号
答复类别:A类
省自然资源厅:
兰爱珍代表提出的《关于单列台湾农民创业园及台商投资区等对台前沿部门设施用地指标的建议》(第1503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对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2021年9月,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1〕20号)提出“保障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用地”,并明确“台胞台企发展作物(含花卉)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作物(含花卉)种植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因无法满足环保要求的,可适当增加至15%。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贵厅做好涉台农业园区台农台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和服务。
领导署名:郭宋玉
联 系 人:郑钱华、陈亨焕
联系电话:0591-87836435、87852407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