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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2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 2024-08-04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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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解读:

     闽农督函〔2024〕88号

  答复类别:A类

倪杰代表:

    《关于尽快开展宅基地回收的法律法规研究的建议》(第12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法收回农村宅基地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您关于尽快开展宅基地回收的法律法规研究的建议,对加强我省宅基地管理工作具有很好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自2020年农业农村部门承接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职责以来,我厅多次组织梳理研究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其中包括依法收回农村宅基地等内容。如《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规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宅基地退出机制。农村村民自愿退出闲置宅基地的,由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并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农村村民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应当签订协议,按照一户一宅原则退出旧的宅基地。农村村民退出的宅基地,由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再如《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规定,“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旧住宅用地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另外,《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明确鼓励通过村规民约方式,在村集体内部探索建立农村村民个人信用体系,与旧宅翻建、新宅基地申请等挂钩,促进建筑风貌管控和“建新拆旧”落实到位。

  为推动宅基地依法回收,我厅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在晋江、沙县、建瓯等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即: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无偿、有偿或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农村闲置宅基地自愿退出,农户按退出程序领取相应的经济补偿。试点期间,晋江市腾退闲置宅基地28214宗、423.2万平方米,用于乡村微景观、集合式住宅建设等;沙县区腾退宅基地1395宗、面积8.58万平方米,用于宅基地分配、公共设施建设、产业用地等;建瓯市腾退宅基地2789宗、17.3万平方米,用于打造6个文旅品牌、新建8个果蔬冷链库房和3个农民小区。

  下一步,我厅将及时梳理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做法和经验,稳妥有序推动改革试点形成制度性成果,进一步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明旺

  联 系 人:潘良镇、陈 晗

  联系电话:0591-87856122、87819527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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