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督函〔2024〕95号
答复类别:B类
陈丽琴、罗兵贤、罗绛君、雷贵兴、魏文柳代表:
《关于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的建议》(第172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完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建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自2011年起实施,已历经十余年,部分条款规定与实际不相适应。农业农村部门自2020年承接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以来,就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建设管理,推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努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矛盾。一是“一户一宅”具体推进执行办法问题。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明确规范旧宅基地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强化“建新拆旧”管理。异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村民应与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未按照协议约定拆除旧宅、退出旧宅基地的,乡镇协调机制办督促村民自行拆除,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乡镇协调机制办、村级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前,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二是探索建立籍贯为本村的退休公职人员特别是户口迁回本村人员农村建房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农村宅基地为集体所有、成员使用,退休公职人员因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条件在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建议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通过与当地农民合作建房、租赁闲置农房或修缮老宅等方式,解决退休公职人员返乡居住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加强政策研究,着手梳理宅基地政策,做好修订《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关于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化解的建议。我们将积极配合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历史遗留问题调查研究,推动解决涉及宅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给予我们更多支持和帮助。
领导署名:陈明旺
联 系 人:潘良镇、陈 晗
联系电话:0591-87856122、87819527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