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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7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 2024-08-04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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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解读:

  闽农督函〔2024〕101号

  答复类别:B类

 

吕子孟代表:

    《关于取消农村自建房需要四邻签字的建议》(第127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011年,省政府出台《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明确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2020年农业农村部门承接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职责,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明确村级组织要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农村村民应当在征得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同意后,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省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深入开展宅基地审批管理调研,加强对农村自建房审批中四邻签字等问题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保障农户合理建房需求。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给予我们更多支持和帮助。

 

  领导署名:陈明旺

  联 系 人:潘良镇、陈 晗

  联系电话:0591-87856122、87819527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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