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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3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 2024-08-0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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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解读:

  闽农督函〔2024〕104号

  答复类别:A类

 

雷贵兴、陈丽琴、姜婵英等代表:

  《关于促进粮食规模化生产中水稻工厂化育秧和烘干项目中土地保障的建议》(第1735号)由我单位会同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单位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水稻工厂化育秧和烘干项目实施

  我省积极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水稻工厂化育秧和烘干设施。一是加快布局建设。2023年,我厅联合省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粮储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的通知》,明确在全省布局建设一批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点)。2024年,启动实施粮食产地烘干能力提升三年行动,配套完善谷物烘干机和清洗机、输送机等设备,力争今年底全省稻谷烘干能力提高到75%以上。二是加大资金支持。2023年,从省级粮食产能攻关项目中安排资金,支持建设25个工厂化机插秧育秧示范点;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采取财政资金投入、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支持三明、南平、龙岩等辖域内9个产粮大县9个产粮县建成粮食产后烘干服务中心11个;研究制定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点)建设标准,对烘干成套设施装备给予补贴。三是加强用地保障。将烘干能力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要求落实用地保障,明确将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主业且无法分割独立存在的晾晒设施用地纳入辅助设施用地管理,将不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主业独立建设的粮食烘干中心纳入建设用地管理,在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鼓励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同时,引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垦国有农场土地,通过自建、入股、租用等方式,用于粮食烘干中心(点)建设。

  二、关于项目拟占用林地审批问题

  主要分两种情况:(1)不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主业独立建设的粮食烘干中心(点)确需占用林地的,可按照《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可以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2)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主业且无法分割独立存在的烘干晾晒设施属于农作物种植设施农用地,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建设项目类别”中,没有农作物种植设施项目,即农作物种植设施项目不属于林资规〔2021〕5号文件规定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范畴,不能办理此类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三、关于简化设施农业用地流程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在落实进出平衡后可按农用地使用管理,不需农用地转用和落实占补平衡。为简化办理流程,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出台了《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农业经营者持用地协议、建设方案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即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存档,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自然资源部设施农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四、关于完善乡村振兴项目用地审批

  省自然资源厅认真落实“放管服”,提请省政府于2022年12月将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下放设区市政府。2023年10月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一二三产项目和采矿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要求的通知(试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项目使用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要求,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

  五、关于优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允许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依据县或乡镇“通则式”的国土空间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审批,对符合《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工程除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行承诺制审批。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自然资源、林业、粮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大力推进粮食烘干中心(点)建设,切实做好农业设施、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等用地指导服务,着力保障水稻工厂化育秧和烘干项目设施等用地需求。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敬请今后多提宝贵意见,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领导署名:陈明旺

  联 系 人:翁定河、林 莹

  联系电话:0591-88016963、88016965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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