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督函〔2025〕24号
答复类别:B类
省自然资源厅:
王惠燕代表提出的《关于乡村振兴农村治理存在的建议》(第1511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在地类变更时应充分征求农业部门意见方面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认真落实《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等政策,加大政策宣传,科学谋划一批产业融合项目,指导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清单,实现指标对项目用地的点对点扶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全省承包地流转总面积为569万亩,流转率36%。同时,积极鼓励返乡人员、社会企业参与盘活利用农村闲置住宅,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住宅发展休闲农业、研学、民宿等乡村产业新业态。
下一步,我厅将加强政策落实,指导各地用足用好《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自然资办发〔2023〕48号)、《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闽自然资发〔2022〕58号)等政策,统筹整合资源,组织实施休闲农业精品培育工程,引导各地着力培育一批符合乡村产业特点、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等新产业新业态,进一步促进农旅融合发展。
二、在盘活村集体建设用地方面
近年来,我厅积极配合省自然资源厅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指导试点地区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机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一是指导永泰等9个试点地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作出规定,明确财政部门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比例以及使用管理原则。二是指导试点地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对公积金、公益金计提比例、用途等作出具体规定,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顺序和分配比例。三是指导村集体因地制宜使用集体收益,村集体可将收益提取为公积公益金,用于公益事业、扩大生产经营等方面,也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将集体收益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指导试点地区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机制,遵循民主决策原则,通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收益分配等事项作出决定,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财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领导署名:陈道清
联 系 人:曹旭东、林岚剑
联系电话:0591-87856998、87846542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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