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督函〔2026〕86号
答复类别:A类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许跃斌代表提出的《关于支持我省失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税收优惠建议》(第1238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省农业农村厅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助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一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近年来,在推进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指导各地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中有关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不动产登记费的减免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享受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二是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加强法律宣传培训,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诚信自觉纳税观念,增强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者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下一步,我厅将扎实贯彻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组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村级财会人员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业务培训,加强政策跟踪与研究,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落实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税收政策措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积极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领导署名:陈道清
联 系 人:卓 炜、何玲玲
联系电话:0591-87824738、87271652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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