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督函〔2024〕163号
答复类别:A类
刘林霜委员:
《关于完善华侨华人返乡翻建故居相关法规政策,防止“断代流失”的提案》(2024309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华人华侨返乡翻建故居问题,涉及到农村宅基地基本制度。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宅基地制度历经演变,已形成初步制度框架,呈现出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等特征。1982年,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提出宅基地限额要求,并对特定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合法性作出了规定,198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首次在法律上明确非本村村民也可以申请宅基地。经过多年实践,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关于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条款,增加了“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定,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首次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现行宅基地基本制度框架下,华侨华人因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申请在农村翻建尚不具备条件。
为有效解决华侨华人返乡后的居住问题,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督促各地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精神,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建房。因此,华人华侨归国返乡,可通过合作建房或修缮加固房屋等方式,改善返乡居住条件。
今后,我厅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研究,及时总结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稳妥开展有益探索,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华侨华人返乡居住问题,让华侨华人更有归属感。
领导署名:陈明旺
联 系 人:潘良镇、陈 晗
联系电话:0591-87856122、87819527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