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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福建省农业厅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来源:厅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03-06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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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解读:

 
部门职责 主要依据 具体责任事项 事项类型 责任处室(单位) 追责情形 备注
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环节的相关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
5.《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6.《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 2002年第11号 )
7.《<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闽委发〔2014〕25号)
兽药生产环节的相关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饲料兽药管理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环节的相关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饲料兽药管理处 属地管理
负责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依法负责农机安全监理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强制法》
3.《农业法》
4.《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5.《道路交通安全法》
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7.《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令第2号)
8《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9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修订)
9《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199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1998年修订)
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转让或者继续使用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属地管理
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随机携带准用(行驶)证、操作(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属地管理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属地管理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证书和牌照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属地管理
    无证驾驶操作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或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负责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依法负责农机安全监理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强制法》
3.《农业法》
4.《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5.《道路交通安全法》
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7.《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令第2号)
8《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9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修订)
9《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199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1998年修订)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属地管理
自走式农业机械违法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属地管理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属地管理
负责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依法负责农机安全监理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强制法》
3.《农业法》
4.《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5.《道路交通安全法》
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7.《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令第2号)
8《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9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修订)
9《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199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1998年修订)
驾驶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负责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依法负责农机安全监理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强制法》
3.《农业法》
4.《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5.《道路交通安全法》
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7.《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令第2号)
8《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9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修订)
9《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199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1998年修订)
暂扣农业机械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的;
6.在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押的;
7.将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负责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依法负责农机安全监理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强制法》
3.《农业法》
4.《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5.《道路交通安全法》
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7.《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令第2号)
8《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9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修订)
9《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199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1998年修订)
对醉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约束醉酒人员不得驾驶至酒醒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农业机械及其操作(驾驶)人员的安全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省农业机械监理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农药监督检查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2.《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3.《福建省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闽安委办〔2017〕73号
农药生产环节的相关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种植业管理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省农业执法总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农药的场所 行政强制 种植业管理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省农业执法总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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