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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农综〔2018〕218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厅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8〕110号)要求,现将我厅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印发的减权放权监管责任清单,做好相关事项衔接工作,持续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统筹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和日常检查等方式,做到“放管结合、放而不乱、管而有效”。厅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要跟踪下放事项落实情况,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有效解决减权放权中存在的“放而不管”“一放了之”以及承接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要参照省厅做法,建立健全本地区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确保取消、下放事项“不漏项、不缺位、不脱节”。
附件:1.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减权放权取消事项监管责任清单
2.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减权放权下放事项承接和监管责任清单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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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减权放权取消事项监管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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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取消事项的省直单位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1 |
非疫区研究植物检疫对象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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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 农村厅 |
省植保植检总站 |
1.加强监管力度,落实《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的规定; 2.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因教学、科研需要确需在非疫区对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时,加强对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的指导和监督,选择符合国家规定、具备检疫隔离、控制和销毁条件的场所,制定、配套严密措施防止扩散,并要求研究人员定期向省植保植检总站报送有关研究情况; 3.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抽查等方式,对在非疫区进行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研究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
闽政〔2013〕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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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作物(草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草种生产、经营许可 |
省农业 农村厅 |
畜牧业处、省畜牧总站 |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加大日常随机抽查力度; 2.实行分类重点监管。依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生产经营状况、违法违规行为等实行分类重点监管。对违法违规、高风险的草种生产、经营企业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实行重点管理; 3.通过投诉举报、监督抽验、日常监管等方式,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治理;督促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加大草种生产、经营检查力度; 4.通过福建农业信息网及时公布对草种生产、经营企业督查情况。 |
闽政〔20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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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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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 农村厅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1.督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监督饲养场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对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并确保大中型动物隔离45天、小型动物隔离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按照规定办理; 2.指导各地建立健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与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相互衔接的监管机制,将未按种用用途引进的动物作为种用并申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品种来源证明不符合要求处理,不予核发; 3.强化属地管理职责,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饲养场跨省引进动物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各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的督促指导,确保取消审批后的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
闽政文﹝2015﹞4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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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省农业 农村厅 |
畜牧业处、省畜牧总站 |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加大日常随机抽查力度,制定标准化的检查事项和表格,由检查员现场填写; 2.实行分类重点监管。依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违法违规行为等实行分类重点监管。对违法违规、高风险的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机构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实行重点管理; 3.通过投诉举报、监督抽验、日常监管等方式,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治理;督促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管理; 4.通过福建农业信息网及时公布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督查情况。 |
闽政文〔2015〕4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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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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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 农村厅 |
畜牧业处、省畜牧总站 |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加大日常随机抽查力度,制定标准化的检查事项和表格,由检查员现场填写; 2.实行分类重点监管。依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违法违规行为等实行分类重点监管。对违法违规、高风险的企业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实行重点管理; 3.通过投诉举报、监督抽验、日常监管等方式,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情况开展专项治理; 4.通过福建农业信息网及时公布督查情况。 |
闽政文〔2015〕 4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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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肥料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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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 农村厅 |
种植业管理处、省农田建设与土壤肥料技术总站 |
1.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 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60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闽政文〔2017〕489号)文件精神要求,做好取消肥料登记备案后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督促肥料生产经营企业依法销售肥料; 2.在第一时间将有关登记新规则告知企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肥料生产企业纳入农资监管信息平台,推动省级肥料登记产品信息资源共享,以便能更好地加强取消肥料登记备案审批事项后续监督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开展肥料登记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掺混肥料等省级登记的肥料产品质量抽检。对违法违规、失信企业和高风险的企业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实行重点管理。 |
闽政文〔2015〕4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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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药登记资料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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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 农村厅 |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省农药检定所) |
1.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农办办〔2016〕5号)精神,对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做好农药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工作; 2.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特别对有进行分装生产的企业重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3.对相关企业加强业务培训,及时将有关登记新规则在省内企业Q群或以文件信函等形式告知企业并加强指导。 |
闽政文〔2016〕198号 |
取消的是对农业部的农药分装登记初审 |
8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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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 农村厅 |
饲料兽药管理处 |
1.加强对市县兽药管理部门和兽药生产企业“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2.按照《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复核检验工作指导原则》(农办医〔2017〕29号)、《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和抽样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农厅办〔2016〕89号)等有关规定,协助农业部组织设区市农业局对企业申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行现场核查和现场抽样,并将核查情况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农业部; 3.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全省兽药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兽药GMP实施情况,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安全。 |
闽政文〔2016〕1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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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从国外引进和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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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 农村厅 |
兽医处 |
1.加强从国外引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监督。对从国外引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要求在引进菌(毒)种或者样本后6个月内将备份及其背景资料送交保藏机构,并在相关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 2.加强出口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监督管理。对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要求按照《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取得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3.加强“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管理,对于运往国外的,省农业厅按照有关法规严格审核把关。 4.强化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市、县兽医主管部门结合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督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审批事项取消后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
闽政文〔2016〕1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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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农业部负责的农药田间试验审批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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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 农村厅 |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省农药检定所) |
1.落实《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试行)》农药检(药效)函[2016]10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开展田间试验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 2.按照《农药管理条例》中明确要求的“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对企业选择的试验单位,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实验报告不被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认可致使企业申报工作延误的情况发生; 3.加强企业日常申请试验的业务培训,在第一时间将有关登记新规则与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随时更新的注意事项以信函及Q群信息的形式告知企业,提醒企业跟紧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报的要求。 |
闽政文〔2016〕1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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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农药续展登记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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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 农村厅 |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省农药检定所) |
1.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农办办〔2016〕5号)精神,对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做好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工作; 2.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管理,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3.对相关企业加强业务培训,及时将有关登记新规则在省内企业Q群或以文件信函等形式告知企业并加强指导; 4.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对企业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适时将有关情况汇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以此作为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开展续展审批时是否延续的参考。 |
闽政文〔2016〕1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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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农业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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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 农村厅 |
科技 教育处 |
1.督促研发单位严格执行转基因作物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依法向农业部报告报批制度; 2.切实落实研发者的主体责任,督促研发单位及研发人员严格落实安全措施,依法开展科研活动; 3.加强田间试验安全检查。对农业部批准在我省辖区内实施的转基因作物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项目在试验前、试验中、试验结束后进行随机抽查; 4.落实田间试验登记制度。在田间试验前,要求研发单位报送所有的田间试验项目清单和标明试验地点的示意图; 5.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持续加强法规宣传培训,提高研发单位和研发人员守法意识。 |
闽政文〔2016〕1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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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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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 农村厅 |
畜牧业处、省畜牧总站 |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加大日常随机抽查力度,制定标准化的检查表格,由检查员现场填写; 2.实行分类重点监管。依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违法违规行为等实行分类重点监管。对违法违规的草种检验员的检验过程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实行重点管理; 3.通过投诉举报、监督抽验、日常监管等方式,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治理;督促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及时抽查草种检验员的检验情况,重点查看检验记录; 4.通过福建农业信息网及时对外公布草种检验员全程检验的抽查情况。 |
闽审改办〔2016〕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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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含2个子项) |
1.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 |
省农业 农村厅 |
种植业管理处、省种子管理总站 |
1.加强日常管理,结合检验机构检查和企业监督抽查,对种子检验员技术能力进行指导; 2.每年组织进行实验室间比对试验,验证提高种子检验员技术水平; 3.每年定期安排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参加农业部组织的检验能力验证,宣传并鼓励种子企业积极参与农业部组织的企业检验能力验证,保持种子检验员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4.举办检验技术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培训班,提升种子检验员技术能力。 |
闽政文﹝2017〕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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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
省农业 农村厅 |
种植业管理处、省食用菌技术推广 总站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定期对菌种质量检验机构的菌种检验人员能力进行检查,使检验机构保持检测技术水平和能力; 2.鼓励菌种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参加部、省举办的各类检验技术培训,提高检查技术水平和能力; 3.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各地食用菌管理部门加强对菌种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菌种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做好菌种质量检验的日常管理工作。 |
闽政文〔2017〕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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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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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 农村厅 |
兽医处 |
1.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监督。重点监督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目的、病原微生物的用途是否符合法规规定或取得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相关实验活动批准文件,是否具备与采集病料相适应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条件,是否具有与采集病料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以及防止病原感染和扩散的有效措施。督促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与“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和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相结合,对所涉及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的,对其采集活动和相关记录开展监督检查; 3.公布全省重大动物疫情举报电话,加强公众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4.强化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与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相结合,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的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审批事项取消后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
闽政文〔2017〕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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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肥料登记 |
肥料临时登记 |
省农业 农村厅 |
种植业管理处、省农田建设与土壤肥料技术总站 |
1.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1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7〕142号)文件精神要求,做好取消省级肥料临时登记申请后续事宜,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有关登记新规则告知肥料企业; 2.对企业加强业务指导,引导企业按照肥料登记新规则依法申请肥料正式登记; 3.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已登记产品不定期进行抽查。 |
闽政文〔2017〕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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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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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减权放权下放事项承接和监管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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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下放事项的省直单位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承接部门的职责 |
下放文件 文号 |
备注 |
1 |
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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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 农村厅 |
饲料兽药管理处 |
1.加强对审批工作承接部门“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2.将进口兽药纳入兽药监督抽检计划; 3.落实《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闽政〔2017〕3号),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并汇总到“信用福建”网站公示和宣传; 4.对“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事项的下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确保下放的审批项目有条不紊的展开。 |
1.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农业部和海关总署第2号令《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办事指南,确保承接到位; 2.公开“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事项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结果、监督方式等许可信息; 3.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审批工作,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 4.将进口兽药纳入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执法检查,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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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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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 农村厅 |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
1.加强对承接部门业务指导,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衔接工作有序进行; 2.跟踪检查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承接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承接部门依法依规办事; 3.指导承接部门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检查,督促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依规开展培训业务; 4.落实《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闽政〔2017〕3号),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 |
1.按《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和省农业厅指导,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服务指南; 2.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各项信息,包括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监督方式等信息; 3.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受理许可申请,依法做好拖拉机驾驶许可证核发工作,并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注销的驾驶培训机构; 4.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对未按《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培训的,按程序给予处罚,督促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依规开展培训。 |
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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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兽药、农药产品广告审批(含2个子项) |
1.兽药产品广告审批 |
省农业 农村厅 |
饲料兽药管理处 |
1.加强对承接部门“兽药产品广告审批”审批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2.督促承接部门配合广告审查机关对经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进行复核; 3.落实《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闽政〔2017〕3号),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并汇总到“信用福建”网站公示和宣传; 4.对“兽药产品广告审批工作”事项的下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确保下放的审批项目有条不紊的展开。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和《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办事指南,确保承接到位; 2.公开“兽药产品广告审批”事项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结果、监督方式等许可信息; 3.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审批工作,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 4.配合广告审查机关对经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进行复核。 |
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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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药产品广告审批 |
种植业管理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省农药检定所) |
1.对基层农业部门办理农药广告审查开展日常技术指导及咨询活动。结合厅其他部门开会办班培训的机会,加强对基层办理人员的业务指导,提高业务技能; 2.对下放的农药广告申请办理情况进行事中、事后跟踪检查。对出现的相关投诉或反映的情况问题进行认真核实,若属于基层办事人员违规疏漏的给予纠正,并通报其同级主管部门,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依据; 3.落实《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闽政〔2017〕3号),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并汇总到“信用福建”网站公示和宣传; 4.对“农药产品广告审批工作”事项的下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确保下放的审批项目有条不紊的展开。 |
1.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各项信息、《农药广告办事指南》,公开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办理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农药登记规定》、《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法规、广告审查标准,依法开展行政审批; 3.承担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督工作。 |
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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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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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 农村厅 |
兽医处 |
1.加强对下级承接部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确保履行审批职能; 2.督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3.落实《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闽政〔2017〕3号),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督促下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汇总到“信用福建”网站公示和宣传; 4.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事项的下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确保下放项目的审批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二十条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指南,确保承接事项顺利实施; 2.规范许可程序。公开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工作流程、审批时限、监督方式等各项信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开展审核,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 3.加强后续监管。承担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督工作,督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建立完善辖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机制。 |
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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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动物和动物产品准调证明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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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 农村厅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加强业务指导和相关业务培训; 2.在省政府根据省内外动物疫情形势提出实施准调管理期间,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各地并督促实施; 3.不定期对各地承接落实情况进行抽查;4.通过开展案件评选等措施,督促各地规范办理相关案件。 |
1.按照规定及时制定办事指南,依法核发准调证明,确保事项顺利承接; 2.强化准调制度的宣传,推动调运人在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流行期间,从县境外调入与该类动物疫病传播相关的动物、动物产品时主动事先向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调入申请; 3.公开准调证明核发事项的各项信息。公开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办理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 4.强化养殖、屠宰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申办准调证明的,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
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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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含国内放蜂的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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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 农村厅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加强业务指导和相关业务培训; 2.强化动物检疫信息化管理,推进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实现动物检疫关键信息的互联共享; 3.不定期对各地承接落实、动物检疫规范性等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予以整改; 4.对接到的投诉举报信息及时派人或督促所在设区市进行核查、处理,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
1.按照规定及时制定办事指南,确保事项顺利承接; 2.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各项信息。公开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办理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 3.规范许可程序。各类承接检疫职能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开许可程序、条件,严格按照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检疫; 4.强化监督管理。各地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许可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行政许可责任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确保下放职权的顺利承接,规范运行; 5.强化养殖、屠宰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申报检疫的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
闽政〔20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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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业植物检疫审批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
省农业 农村厅 |
省植保植检总站 |
1.加强植物检疫干部队伍建设,通过《植物检疫条例》、《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等法律法规培训,提升植物检疫员综合素质; 2.指导市、县(区)植物检疫机构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对审批办理情况开展督查; 3.完善、推广《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该在线平台实现产地检疫行政许可信息的互通共享和协同监管。 |
1.制定办事指南,落实经办人员(专职植物检疫员),确保下放的事项承接到位; 2.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各项信息,公开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 3.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产地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 4.在产地检疫过程中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除害处理后经检疫合格的,给予行政许可;无法作除害处理的,责令停止调运; 5.对产地检疫中的违规行为,按照《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6.不得自行违规将该事项下放。 |
闽政〔201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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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业植物检疫审批 |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 |
省农业 农村厅 |
省植保植检总站 |
1.加强植物检疫干部队伍建设,通过《植物检疫条例》、《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等法律法规培训,提升植物检疫员综合素质; 2.指导市、县(区)植物检疫机构开展调运检疫工作,对审批办理情况开展督查; 3.完善、推广《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该在线平台实现调运检疫行政许可信息的互通共享和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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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办事指南,落实经办人员(专职植物检疫员),确保下放的事项承接到位; 2.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各项信息,公开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 3.对调运列入调入省应施检疫名单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出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地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及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应当实施检疫,签发《植物检疫证书》;调入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4.在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除害处理后经检疫合格的,给予行政许可;无法作除害处理的,责令停止调运; 5.对调运检疫中的违规行为,依照《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不得自行违规将该事项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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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文〔2018〕5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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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 农村厅 |
饲料兽药管理处 |
1.制定下发《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督促各级兽药管理部门执行; 2.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承接“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经营范围为兽用生物制品)”事项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3.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企业的兽药GSP实施情况; 4.落实《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闽政〔2017〕3号),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并汇总到“信用福建”网站公示和宣传; 5.对“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经营范围为兽用生物制品)”事项的下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确保下放的审批项目有条不紊的展开。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3号)和《福建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办事指南,确保承接到位; 2.公开“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结果、监督方式等许可信息; 3.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审批工作,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 4.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企业兽药GSP实施情况,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不得自行违规下放“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经营范围为兽用生物制品)”审批事项。 |
闽政文〔2015〕4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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