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事项类别 | 办理条件 | 实施主体 | 是否为“一趟不用跑”事项 | 是否为“最多跑一趟”事项 | 马上办 | 网上办 | 就近办 | 备注 |
1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含2个子项)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可从网络共享平台查询,可不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说明(原件,1份),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原件,1份)。 3.办公场所、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和实景彩色照片(每类设施应有正面全景照片1张和室内不同角度照片若干张,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所在地址、面积、拍摄人和拍摄时间)(原件,1份);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4.检验仪器清单(包括: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和发票号码)(原件,1份);检验仪器实景彩色照片(每台仪器1张照片,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拍摄人和拍摄时间)(原件,1份);检验仪器的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 5.加工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和发票号码)(原件,1份);加工设备实景彩色照片(每台设备1张照片,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拍摄人和拍摄时间)(原件,1份);加工设备的购置发票,加工成套设备的还应提供购置合同(复印件,1份)。 6.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原件,1份),申请之日前1个月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原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原件,1份)。 7.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提交品种审定证书(生产经营不育系的提交审定证书或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提交申请人应当具有1个以上登记品种的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生产经营授权品种(含其亲本受保护)种子的,提交该品种(含其亲本)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1份),如果品种权(含其亲本品种权)属于他人的,还应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复印件,1份)。 8.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种子生产的合同(复印件,1份),或者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和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原件,1份);生产经营苗木的,还应提供自有生产基地证明,或者租用基地的合同(复印件,1份)。从事分装经营种子业务且不进行种子生产活动的,可不提交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生产地点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还应当提交: 1.成立育种机构的批复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育种机构的实景彩色照片(应有正面全景照片1张和室内不同角度照片若干张,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所在地址、面积、拍摄人和拍摄时间)(原件,1份),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和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原件,1份),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及实景彩色照片(每台设备1张照片,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拍摄人和拍摄时间)(原件,1份)。 2.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或者租用基地的合同(复印件,1份)。 3.科研投入情况说明(原件,1份)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 4.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或职称、毕业学校及专业、从事育种工作年限、育种成果)(原件,1份),申请之日前1个月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原件,1份)。 5.近3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原件,1份)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 6.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说明(原件,1份)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 变更主证载明事项: 1.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许可证主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原许可证主证和副证原件;已变更名称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可从网络共享平台查询,可不提供),或者企业同意变更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对于企业组织形式已改变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2.变更住所。许可证主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和原许可证主证原件;已变更住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可从网络共享平台查询,可不提供),或者住所彩色照片(原件,1份)及住所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租赁住所的还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3.变更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主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和原许可证主证原件;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可从网络共享平台查询,可不提供),或者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 4.变更生产经营范围或有效区域。许可证主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和原许可证主证原件;减少生产经营作物种类(类别)或缩小有效区域的,直接核减;增加生产经营作物种类(类别)或扩大有效区域的,提交前述的相应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的证明材料。 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 1.变更生产品种。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和原许可证(含主证和副证)复印件;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提交品种审定证书(生产经营不育系的提交审定证书或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生产经营授权品种(含其亲本受保护)的种子,提交该品种(含其亲本)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1份),如果品种权(含其亲本品种权)属于他人的,还应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复印件,1份)。 2.变更生产地点。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和原许可证(含主证和副证)复印件;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种子生产的合同(复印件,1份),或者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和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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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含2个子项)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从电子证照库中共享获得,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3.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 盖章); 4、菌种检验、生产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复印件2份 盖章); 5.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高压灭菌锅等压力容器须提交资质部门的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2份 盖章); 6.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和主要仪器设备照片(原件2份 盖章); 7.品种特性介绍(复印件2份 盖章); 8.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复印件2份 盖章); 9.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复印件2份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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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品种来源资料复印件。(系谱证明、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引种购销凭证、供种方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畜禽来源于畜禽遗传资源分布区域内的散养户的只需提供引种购销凭证复印件、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及收集情况说明(包含散养户姓名、地址、电话、种畜禽数量、畜禽外貌特征描述、收集现场照片等内容);除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外,从境外引进的种畜禽只需提供系谱证明、购销凭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出入境检疫部门提供的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申请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只需提供供种方养蜂证、种蜂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购销凭证的复印件,跨省调运种畜禽还需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准调证明。) 3.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职称及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申请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需提供) 5.畜禽养殖备案表复印件。(该表指《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在该办法中未规定的种畜禽场不需要提供畜禽养殖备案表复印件;种公猪站、种公牛站和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场所不需要提供) 6.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或预防控制机构近期出具的一、二类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的复印件。(申请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需提供;主要传染病样品检测数量:禽样品数量为30个及以上,畜样品数量为20个及以上。种公猪站、种公牛站和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场所需全群检测;近期出具的一、二类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指报告出具日期应与许可证申请日期间隔6个月及以内;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来源信息表中选择个体进行检测样品的采集,报告中需附检测样品编号对应的个体编号;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涵盖监测、检测、化验等报告形式;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或预防控制机构包含省级、市级、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通过省级及以上技术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动物疫病检测机构;除种公猪站、种公牛站和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场所外能提供规定病种疫病净化场证书的,可不检测该病种) 7.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详细报告(包含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时只需要提供其中一个的复印件。) 8.种畜禽场平面图。(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曾祖代场、祖代场、种公猪站、种公牛站和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场所平面图) 9.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需提供选配技术路线和方案;对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有经农业农村部或者省农业厅批准同意处理受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申请时需提供批准文件复印件。 10.原种场:需提供性能测定数据材料。 11.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场所;需提供生产条件说明材料、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管理文件(饲养、繁育、防疫、生产、质量检测、储存等);申请换发许可证的,还需提供近三年内家畜遗传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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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兽药生产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原件各1份。 2.企业概况原件1份。 3.企业组织机构图原件1份(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 4.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原件1份;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原件1份(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原件1份。 5.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含检验动物房)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原件1份。 6.生产车间(含生产动物房)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原件1份(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级别)原件1份;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 7.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原件1份。 8.检验用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校验情况复印件1份。 9.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原件1份。 10.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原件1份。 11.所有兽药GMP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与文件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原件1份。 12.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原件1份。 13.(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原件1份(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个品种作为试生产产品;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可选择1个品种试生产,每个品种至少试生产3批)。 14.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原件1份。 15.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情况原件1份;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原件1份。 1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1份。 17.企业自查情况和GMP实施情况原件1份。 18.企业近3年产品质量情况原件1份(包括被抽检产品的品种与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品种与批次,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情况或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整改实施情况与整改结果)。 19.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原件1份(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目录等);所生产品种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原件1份。 20.中药提取工艺方法和与提取工艺相应的厂房设施清单及各类文件、标准和操作规程原件1份。 注: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事项: 1. 新建企业须提供第1至第15目资料; 2.原址改扩建、复验、异地扩建和迁址重建企业须提供第1目至第19目资料,迁址重建企业还须提供迁址后试生产产品的第13、14目资料; 3.中药提取企业须提供第20目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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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申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单位,向省农业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由市、县农业(畜牧兽医)局审核并出具的《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现场审核表》和《审查意见》原件1份。 注: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单一饲料生产企业提供。 2.企业承诺书原件1份。 3.申请书原件1份。 3.1.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提供《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3.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提供《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3.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提供《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3.4.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提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3.5.单一饲料生产企业提供《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4.企业组织机构图原件1份。 5.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5.1.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提供提供技术、生产和质量机构负责人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6.厂区平面布局图原件1份。 7. 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原件1份。 8.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的自检报告或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证明)复印件1份: 注: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企业)、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提供。 9.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混合均匀度自检报告或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证明)复印件1份 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液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企业除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除外)、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提供。 10.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 11.检验仪器购置发票(或检验仪器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2.产品标准复印件1份。 注: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单一饲料生产企业提供。 13.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复印件1份。 注: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提供。 14.企业管理制度原件1份。 15..企业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环保证明复印件1份。 注:饲料添加剂、单一饲料生产企业提供。 16.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复印件1份。 注: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微生物、酶制剂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企业和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单一饲料产品的企业、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其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且《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对生产该产品使用的微生物菌种有明确规定的企业、采用基因工程菌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企业提供。另外:单一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当符合《饲料原料目录》的规定。 17.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证明(与原料供应商签订的长期供货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注: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产品的企业提供。 18.与生产新饲料添加剂和新饲料有关的材料复印件1份。 18.1.申请生产新饲料添加剂的,提供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持有者转让给其他企业生产的,还应当提供转让证明复印件。 18.2.申请生产新饲料的,提供新饲料证书复印件;新饲料证书持有者转让给其他企业生产的,还应当提供转让证明复印件。 19.农业农村部允许该产品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公告复印件1份。 注: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20. 农业农村部允许该产品作为单一饲料生产和使用的公告复印件1份。 注:新饲料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应当提供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单一饲料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21.产品立项和变更申请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21.1.申报的产品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应当提供企业所在地管理部门(如发改委、经贸委等)出具的产品立项证明材料。 21.2.提出变更申请生产地址名称的,提供企业生产地址名称更名证明(由乡镇街道办、民政部门等地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2.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按照申报材料顺序编制目录、并标注页码。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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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1.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可以从电子证照库中共享获得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3.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和检测方法。 4.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 5.涵盖产品主要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原件。 6.申请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及以上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7.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8.涵盖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主成分指标和卫生指标的产品复核检测报告原件(申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的不同产品,可只提交一个产品的复核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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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含3个子项) | 肥料正式登记 | 行政许可 | 1. 《福建省肥料正式登记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从电子证照库共享获得的,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 3. 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如无商标则不需要提供)。 4. 产品标签样式及使用说明书。 5. 生产条件考核表原件,附生产工艺流程图和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初次登记需要)。 6.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需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附件的复印件。 7. 硝酸铵复混肥料(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需提供抗爆性能检测报告。 8. 福建省肥料产品质量合格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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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含3个子项) | 肥料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1.《福建省肥料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商品名称,申请人还应提交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注册商标受让协议复印件等与商品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变更企业名称,申请人还应提交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从电子证照库中共享获得,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等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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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含3个子项) | 肥料续展登记 | 行政许可 | 1.《福建省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可以从电子证照库共享获得的,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 3.福建省肥料产品质量合格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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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家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审批(含2个子项) | 国家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审批 | 行政许可 | 1.采集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材料; 2.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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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家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审批(含2个子项) | 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审批 | 行政许可 | 1.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2.《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包括野生植物的物种名称(或亚种名)、数量、期限、地点及获取方式、来源等项内容的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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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原 件2份 盖章) 2.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样本(仅指列入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复印件2份) 3.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的实物照片和产权证明(复印件2份) 4.加工废弃物灭活处理设备和设备的实物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2份) 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名单和专业知识、学历证明(复印件2份) 6.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2份) 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和加工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复印件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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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1.《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毒)种(样本)申请表》原件 2份,申请人填写、签章; 2.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可以从电子证照库中共享获得的,则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复印件 1份、原件备查,接收单位是研究、检测、诊断机构的; 3.生物制品批准文件(由农业部颁发,其中“生物制品产品批准文号核发”信息通过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信息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结果查询,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接收单位是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单位的; 4.指定菌(毒)种保藏的文件(农业部颁发、签章),复印件 1份、原件备查,接收单位是菌(毒)种保藏机构的; 5.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原件 1份,接收单位出具、签章,送交菌(毒)种保藏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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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1.《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原件 2份,申请人填写、签章。 2.《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 1份,加盖公章、原件备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签章。 3.从事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的,还应当提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4.《高致病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承诺书》,原件1份,申请人填写、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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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的批准 | 无 | 行政许可 | 1.《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的批准》申请表,原件份数1份; 2. 中间试验地点、期限和规模描述材料,原件份数1份; 3.新品种、配套系特征、特性材料描述,原件份数1份; 4.新品种、配套系暂定名,原件份数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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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含3个子项)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原件1份及电子文档) 2.机构法人证书(可以从电子证照库中共享获得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及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3.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复印件1份,需注明与原件一致,盖章) 4.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纸质材料,现场勘查环节由专家审查) 5.已通过计量认证的,还包括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需注明与原件一致,盖章) 6.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复印件1份,需注明与原件一致,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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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含3个子项)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1.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考核申请书; 2.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以及技术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近期典型检验报告; 4.检验项目范围说明; 5.管理体系文件; 6.检验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检验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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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含3个子项) |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1.《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申请表》(原件2份 盖章); 2.机构的法律地位文件(独立法人的提供法人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提供法人授权书)((可以从电子证照库中共享获得,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3.机构组成人员说明(原件2份 盖章); 4.主要仪器设备清单、产权证明及照片(复印件2份 盖章); 5.检验项目范围说明(复印件 2份 盖章); 6.质量管理手册(复印件2份 盖章); 7.近期典型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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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食用菌菌种、草种进出口审批(含2个子项) |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原件1份 盖章)。 2.《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从电子证照库中共享获得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3.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以从电子证照库中共享获得,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4.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复印件1份,盖章)。 5.品种生物学特性说明(复印件1份,盖章)。 6.品种生产应用基本情况(原件1份,盖章)。 7.企业承诺书(出口格式:本企业郑重承诺,拟出口至××国的××菌种按照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和外方约定组织生产,菌种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符合外方要求;申报出口品种与实际出口品种一致。核对承诺书固定内容,不得修改。进口承诺书内容要体现仅用于自繁自育,不作得在国内对外销售等内容字眼。原件1份,盖章)。 8.DNA指纹检测报告(原件1份,盖章)。 9.出口菌种生产记载表(复印件1份,盖章)。 10.申请进口转基因菌种的,还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其他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盖章)。 11.出口已获得品种权的品种,需提供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的证明(复印件1份,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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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食用菌菌种、草种进出口审批(含2个子项) | 草种进出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1.《进(出)口草种审批表》原件 1份; 2.《草种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可以从电子证照库共享获得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1份; 3.草种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复印件份数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1份; 4 .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证明材料原件 1份; 5.引进草品种的国外审定证书或品种登记名录复印件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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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含2个子项) | 农药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一)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1、 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可以从电子证照库中共享获得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3、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原件,加盖企业公章);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基本情况(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 5、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名单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6、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详细说明厂址所在的区域是否为省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企业应当提供所在园区的批复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7、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租赁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8、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框图或示意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9、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制剂剂型对应产品的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10、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11、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包括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原材料、中间体或半成品、成品的检验或查验记录,主要生产记录、成品入库记录等。 同时申请2个以上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按照农药生产范围,将第8、9、11项资料,单独装订成册。 (二)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提供以下资料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1、农药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3、与申请变更相关证明等材料(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需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农药生产许可证原件。 (三)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生产情况综合报告,包括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变化情况,农药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等; 3、农药生产许可证原件。 (四)补办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申请补发。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1、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申请书; 2、与申请遗失、损坏相关证明等材料; 3、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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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含2个子项)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设立: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以从电子证照库中共享获得,无需提供);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原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原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7.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原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8.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原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9.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还应提供经营(包括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1.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原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2.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3.与申请变更相关证明等材料(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提供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出具的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4. 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原件1份)。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1.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原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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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从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申请引进国(境)外种苗的单位或个人,向省植保植检总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原件1份) 3. 首次引种的(从未引进或连续三年没有引进),提交 “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说明”(原件1份,盖章) 1.是否国家允许进境的种苗; 2.申请引进的种苗是否来自发生疫情的国家或地区; 3.以前引进的同种种苗进境口岸检疫和引进后种植期间是否发现过疫情; 4.引进后疫情监测和防疫措施是否落实; 5.种苗携带危险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大小及该有害生物在我国的分布和危害情况 |
福建省植保植检总站 | 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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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登记 | 无 | 公共服务 | 1.《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品种权情况说明(包括品种选育过程和方法、亲本来源、品种农艺性状、栽培技术要点。如果需要同时向国外提供亲本材料的还必须描述亲本的农艺性状)(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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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出口兽药证明 | 无 | 公共服务 | 申请出口兽药证明公共服务事项的单位,向省农业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出口兽药证明申请表原件1份。 2.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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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核发 | 无 | 公共服务 | (一)初次申请农机推广鉴定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签字、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从电子证照库中共享获得,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3.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4.企业承诺书(原件1份,签字、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5.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法人公章。产品企业标准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或备案); 6.产品使用说明书(原件1份,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7.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产品的相应证书及附件(可以从电子证照库中共享获得,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8.产品规格确认表(原件1份,签字、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9.产品用户信息表(原件1份,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10.产品动力为柴油机的,应提供柴油机中国第三阶段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可以从电子证照库中共享获得,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续展申请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签字、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从电子证照库中共享获得,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3.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法人公章。产品企业标准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或备案); 4.产品使用说明书(件1份,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5.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产品的相应证书及附件(可以从电子证照库中共享获得,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6.产品规格确认表(原件1份,签字、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7.产品动力为柴油机的,应提供柴油机中国第三阶段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可以从电子证照库中共享获得,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变更申请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签字、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2.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材料(可以从电子证照库中共享获得,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3.产品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书(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法人公章。产品企业标准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或备案; 使用说明书原件1份,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
福建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总站 | 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