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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假种子应当吊销许可证案

来源:福建省农业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 2016-11-1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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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农种罚〔2016〕1号

  

  当事人:福建兴禾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 福州市晋安区和声大厦705室 

  法定代表人: 陈雪英 

  

  当事人违法经营假种子应当吊销许可证案,经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 

  依照省农业执法总队《关于查处福建兴禾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假“福两优1587”杂交水稻种子的函》(闽农执法队函[2015]3号)的要求。2015年7月25日,福州市农业局立案查处福建兴禾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假种子案,期间报请本机关批准,办案限期延长至1年。 2016年1月20日福州市农业局办结此案,对福建兴禾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假“福两优1587”水稻种子;2、没收违法所得6480元; 3、处以违法所得9倍罚款58320元。 

  2016年2月1日,福州市农业局《关于福建兴禾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假“福两优1587”杂交水稻种子案件查处情况的报告》(榕农[2016]27号),建议本机关吊销当事人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2016年2月22日,根据福州市农业局的查处结果和建议,本机关以当事人违法经营假种子应当吊销许可证案为由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10年取得了本机关核发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于2011年8月5日取得本机关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并对当事人全权委托人--于幼雄总经理作了询问笔录,于幼雄对福州市的处罚决定没有意见。同时对转商种子的后期去向作了现场勘验和询问笔录。 

  2016年5月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福两优1587”水稻种子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述事实由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福州市农业局文件及相关卷宗、送传回证等证据为证,应予认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规定。 

  鉴于福州市农业局已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假“福两优1587”水稻种子,处罚没款64800元的处罚决定。且福建兴禾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农作物生产许可证[(闽)农种生许字(2010)第9号]在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已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福建兴禾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闽)农种经许字(2011)第5号]。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5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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