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4 月 1 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五十一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6日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1.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村集体提名聘用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的财务人员。”
2.删去第四十一条。
3.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不按规定程序聘用会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村集体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此外,对本条例中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名称变更作了相应修改,并对条序作相应调整。
二、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并依法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按照审定的维修等级和范围承揽维修业务”。
2.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删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第三款改为第二款,删去“暂扣或者吊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
3.将第三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此外,对本条例中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名称变更作了相应修改。
三、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
1.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地区地震灾害防治能力,加强地震风险普查及防控,强化城市活动断层探测。”
2.将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其他重要建设工程”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已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区域评估的,可以直接采用区域评估中有关地震区域评估结果作为抗震设防要求。”
3.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本省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此外,对本条例中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名称变更作了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