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20-1100-2007-00002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农业厅
  • 备注/文号: 闽农机2005179号
  • 目录名称:废止或失效文件汇总
  • 公文生成日期:2007-11-27
  • 有效性:废止,失效
  • 内容概述: 福建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福建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废止,失效)
来源:福建省农业厅 2007-11-27 00:00

闽农机〔2005〕179号

  为规范重特大农机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农机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工作的迅速展开并有条不紊地进行,减少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处置重特大农机事故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重特大农机事故的主动权。在省委省政府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依法规范、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农业(农机)部门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以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农机事故的有效机制。 

  1.2.2预防为主。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理念,做好应对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农业(农机)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1.2.3分级负责。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农业(农机)部门配合协调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省农业厅成立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督查组,负责督导农业(农机)部门调查重特大农机事故,督查组组长由省农业厅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农机局、省农机监理所领导担任;成立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小组(设在农机局),负责组织农业(农机)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应急处理和协调相关工作,组长由省农机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农机监理所所长担任;成立重特大农机事故调查处理专家组,参与农机事故调查处理。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2.2部门职责 

  农业(农机)部门参加涉及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理工作,参与涉及重特大农机事故的调查。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参与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事故救援。农业(农机)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3.农机事故分类 

  3.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事故报告 

  4.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2农业(农机)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逐级上报。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较大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机)部门。 

  4.3农业(农机)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4.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4.3事故的简要经过; 

  4.4.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4.5已经采取的措施; 

  4.4.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农机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赶赴事故现场 

  接到重特大农机事故报告后,农业(农机)部门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农机人员参加事故救援,尽快抢救伤员,当地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 

  5.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按照省政府的安排,省农业(农机)部门派人参加调查处理工作;省、市、县(区)三级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参加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5.2发生重大事故时,按照省政府的安排,省农业(农机)部门派人参加调查处理工作;省、市、县(区)三级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参加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5.3发生较大事故时,按照设区市政府的安排,设区市农业(农机)部门派人参加调查处理工作;设区市、县(区)二级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参加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6.事故调查 

  6.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6.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3参加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6.4事故调查组职责: 

  6.4.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6.4.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6.4.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4.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4.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5组织参加调查组的农业(农机)部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逐级报送农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6.5.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6.5.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6.5.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6.5.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5.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5.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实施 

  农机事故发生后,农业(农机)部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要立即组织人员参加当地政府组成的事故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工作,参加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的协调。 

  农业(农机)部门事故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服从当地政府事故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的统一领导,不得擅自行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调查情况和信息。 

  农业(农机)部门参加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应积极工作,随时接受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构的工作安排。 

  8.应急保障 

  8.1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农机事故处理的装备建设,确保应急期间农机监理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8.2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配备农机事故处理专业人员,并建立事故处理专家组或依托有专长的技术支持机构,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农业(农机)部门成立农机事故调查专家组,可以聘请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的人员参加。 

  8.3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公布重特大农机事故预案,做好预案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加强应急处理人员的培训以及演习工作。 

  9.后期处置 

  9.1做好重特大农机事故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及改进建议。 

  9.2做好善后处理。农业(农机)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接待、安抚及抚恤等工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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