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20-2503-2011-00014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农业厅
- 备注/文号: 闽农机〔2011〕108号
- 目录名称:废止或失效文件汇总
- 公文生成日期:2011-03-28
- 有效性:废止,失效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闽农机〔2011〕108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机)局(站)、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规范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福建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闽农机〔2007〕538号)进行修订,制定了《福建省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建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福建省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福建省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规范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农机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工作的迅速展开并有条不紊地进行,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和《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省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处置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的主动权。在省委省政府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依法规范、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农业(农机)部门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以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1.2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省农业厅成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理督查组,负责督导农业(农机)部门调查重特大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督查组组长由省农业厅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厅农机化处、省农机监理所负责人担任;成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小组(设在省农机监理所),负责组织农业(农机)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和协调相关工作,组长由厅农机化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省农机监理所负责人担任;成立农机事故调查处理专家组,参与农机事故调查处理。各市、县(区)农业(农机)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2.2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农业(农机)部门参加涉及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理工作,参与涉及重特大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人接到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参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事故救援。农业(农机)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3.农机事故分类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3.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农机事故应急信息报告
4.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2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经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本级农业(农机)部门与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并立即逐级上报,确保在2小时内报告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后,接到报告的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本级农业(农机)部门,并逐级报告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向本级农业(农机)部门报告后,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安监局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直接将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向上级农业(农机)部门和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告。
4.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农机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应急响应和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业(农机)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人员死亡的,要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报告。农业(农机)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一级农业(农机)部门提出请求。
5.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机)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Ⅰ级)。按照同级政府的安排,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5.2发生重大事故时,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机)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Ⅱ级)。按照同级政府的安排,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5.3发生较大事故时,市、县农业(农机)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Ⅲ级)。按照同级政府的安排,市、县二级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较大事故时,按照省政府的安排,省农业厅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6.事故调查
6.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6.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3参加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6.4事故调查组职责:
6.5组织参加调查组的农业(农机)部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逐级报送农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7.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实施
农机事故发生后,农业(农机)部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要立即组织人员参加当地政府组成的事故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工作,参加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的协调。
农业(农机)部门事故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服从当地政府事故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的统一领导,不得擅自行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调查情况和信息。
农业(农机)部门参加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应积极工作,随时接受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构的工作安排。
8.应急保障
8.1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农机事故处理的装备建设,确保应急期间农机应急处理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8.2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配备农机事故处理专业人员,并建立事故处理专家组或依托有专长的技术支持机构,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农业(农机)部门成立农机事故调查专家组,可以聘请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的人员参加。
8.3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公布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做好预案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加强应急处理人员的培训以及演习工作。
9.后期处置
9.1做好较大以上农机事故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及改进建议。
9.2做好善后处理。农业(农机)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接待、安抚及抚恤等工作。
本预案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9-10-12
- 福建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00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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