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20-2501-2018-00041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农业厅
- 备注/文号: 闽农综〔2018〕64号
- 目录名称:废止或失效文件汇总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4-04
- 有效性:废止,失效
-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局、财政局、人保财险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有效化解水稻种植自然灾害风险,保障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现就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保方式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水稻种植保险工作。以充分尊重农户投保意愿为前提,对于不愿意投保的农户,不得强制投保;对愿缴费参保的农户,要做到应保尽保。农户承担的保费,应由保险公司或委托村级组织向投保的农户收取。严禁以县(市、区)、乡(镇)为单位统一投保。严禁县(市、区)或乡(镇)政府承担农户应缴的保费;严禁具有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或财政补贴等行为。水稻种植面积30亩(不含)以下的农户可以由所在村组织投保;水稻种植面积30亩(含)以上的国有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种植大户实行单独投保。
二、保险费率和保费
水稻每亩保险金额400元,保险费率3%,保费12元。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保费7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保费10%,被保险人承担20%,即每亩2.4元。
为加大对产粮大县的扶持力度,凡列入财政部的产粮大县,水稻种植保险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保费80%,被保险人承担20%。2018年产粮大县名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产粮(油)大县名单及奖励资金的通知》(闽财建指〔2017〕87号)确定,分别为浦城县、建瓯市、建阳区、邵武市、武平县、长汀县及宁化县。
三、保险责任
水稻移栽返青后至成熟期间,因低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冰雹、台风、海啸、滑坡、泥石流、病虫草鼠害、野猪侵害、内涝、地震造成保险水稻的灭失、死亡以及植株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的赔偿处理办法负责赔偿。
四、赔偿责任
(一)保险期间内,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的赔偿比例×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移栽成活—返青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分蘖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孕穗抽穗期—收割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水稻种植损失率的赔偿比例
损失率 |
赔偿比例 |
30%以下 |
不负赔偿责任 |
30%(含)-50% |
60% |
50%(含)-70% |
80% |
70%(含)以上 |
100% |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水稻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五、承保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下属分支机构。
六、赔偿方式
承保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及时会同承保户和有关农业技术人员共同前往查勘定损。承保公司在损失确定后10日内,将保险赔款汇往被保险人账户。
七、资金拨付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应承担的水稻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并列入同级预算。各设区市财政局请于当年5月底前将市、县两级财政各自承担比例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财政根据水稻承保进度情况,在开展过程中预拨部分省级和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会审通过后将保费补贴资金余额拨付给人保财险福建省公司,由人保财险福建省公司转拨给各县(市、县)支公司。对不按规定投保和申报材料不完整及市、县财政补助资金未到位的,省财政不予补贴。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人保财险支公司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和人保财险福建省公司申请省级及以上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时,应附以下材料:1.补贴申请报告;2.市、县(区)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文件和拨付保费凭证复印件;3.保险单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各县(市、区)投保情况汇总表(附表一、二),及明细表(附表三)电子文档。各县(市、区)保险支公司应留存保险合同(保单)和保费收据等原件备查。
八、其他要求
市、县(区)人保财险承保公司要进一步规范运作,简化理赔程序,加快查勘和理赔速度,提高服务水平,为广大参保的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各县(市、区)、乡(镇)农业部门、村级组织要积极提供承保公司做好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参保数量的核实等相关服务,乡(镇)村的相关费用由人保财险公司在总保费8%以内开支。
以后年度,如果我省水稻种植保险政策未变动,则继续按本通知文件执行,不再另行下文。产粮大县名单有变动的,按财政部或省财政厅通知文件执行。
附件:1.20 年 县(市、区)水稻种植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非产粮大县)
2.20 年 县(市、区)水稻种植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产粮大县)
3.20 年 县(市、区) 乡(镇)水稻种植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
4.20 年 县(市、区) 乡(镇) 村水稻种植保险投保人情况明细表
5.20 年 县(市、区)水稻种植保险理赔统计表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2018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