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20-2501-2018-00080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农业厅
  • 备注/文号: 闽农综〔2018〕121号
  • 目录名称:废止或失效文件汇总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7-06
  • 有效性:废止,失效
  •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马铃薯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保监局关于开展马铃薯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 (废止,失效)
来源:福建省农业厅 2018-07-16 18:28

各市、县(区)农业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相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增加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扩大我省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有效化解马铃薯种植自然灾害风险,保障农民利益,促进我省马铃薯产业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马铃薯种植保险工作。现就马铃薯种植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保方式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马铃薯种植保险工作。以充分尊重农户投保意愿为前提,对于不愿意投保的农户,不得强制投保;对愿意缴费参保的农户,要做到应保尽保。对马铃薯种植面积30亩(含)以上的国有农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种植大户可单独投保,实行一户一保单,自缴保费由投保人缴纳;对种植面积30亩(不含)以下的种植户,可单独投保,也可由所在村委会为单位统一参保,实行一村一保单,自缴保费可由村委会统一收取。农民合作社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统一投保的业务应当制作分户投保清单,由农民合作社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对盖章确认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影像资料应能清楚显示拍摄日期。严禁以县(市、区)、乡(镇)为单位统一投保。严禁县(市、区)或乡(镇)政府承担农户应缴的保费;严禁具有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或财政补贴、虚增承保标的、虚假理赔、违规列支经营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保证承保理赔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马铃薯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生长正常、管理规范;

  (二)种薯为商品种薯;

  (三)经过审定或登记的品种;

  (四)种植地块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三、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马铃薯的损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冰雹、低温冷害、雷击、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旱灾、病虫鼠害。

  四、保险金额、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公司应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险费率、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各级财政对最高不超过5%(含)的保险费率、最高不超过每亩保险金额1000元(含)的标准予以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35%,市、县两级财政补贴10%,马铃薯种植户承担20%。超过上述标准部分,全部由种植户承担。

  五、保险期限

  自保险马铃薯幼苗期[田间出苗达50%以上(含)]开始,至马铃薯成熟[地上茎叶枯黄90%以上(含)]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写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六、承保公司

  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经营相关条件规定的财产保险公司辖内分支机构可经营本险种。

  七、赔偿处理

  保险马铃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全部损失:损失率在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马铃薯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比例×受损面积。

  (二)部分损失: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马铃薯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比例×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采用平均损失产量方式计算损失率的,需在投保时协商约定平均正常产量。

  保险马铃薯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幼苗期

50%

封行期(发棵期)

60%

结薯期

70%

成熟期

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进行二次定损,以最终确定损失程度。

  承保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会同承保户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前往查勘定损,也可采用投保和承保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承保公司在损失确定后10日内,将保险赔款汇往被保险人账户。

  八、资金拨付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应承担的马铃薯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并列入同级预算。各设区市财政局请于当年度6月底前将市、县两级财政各自承担比例报省财政厅备案。

  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农业厅报送当年马铃薯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结算报告。省农业厅对各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省财政负责将保费补贴资金余额拨付给各相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由各相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转拨给各县(市、区)支公司。对不按规定投保和申报材料不完整及市、县财政补助资金未到位的,省财政不予补贴。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各相关保险公司支公司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和各相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申请省级以上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时,应附以下材料:1.补贴申请报告。2.市、县(区)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文件和拨付保费凭证复印件。3.保险单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各县(市、区)投保汇总表(附表一)、统计表(附表二)及明细表(附表三)电子文档。各县(市、区)保险支公司应留存保险合同(保单)和保费收据等原件备查。

  九、其他要求

  市、县(区)各相关保险承保公司要进一步规范运作,简化理赔程序,加快查勘和理赔速度,提高服务水平,为广大参保的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各县(市、区)、乡(镇)农业部门、村级组织要积极提供承保、查勘定损、理赔、核实等相关服务,相关工作费用由各相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在总保费8%以内开支,工作费用仅用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工作费用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本方案具体条款与《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述保险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以后年度,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适时调整方案;但若无出台新的政策,均按本通知要求执行,不再另行下文。

  

    附件:1.马铃薯种植保险投保汇总表

        2.马铃薯种植保险投保统计表

        3.马铃薯种植保险投保人明细表

        4.马铃薯种植保险理赔统计表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保监局

  2018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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