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税务局、证监局、金融监管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省内各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 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9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省政府批准后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组织形式。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的70%以上。对农产品销售收入(交易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占比要求。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原中央苏区和扶贫开发重点县(名单附后)36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4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原中央苏区和扶贫开发重点县12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原中央苏区和扶贫开发重点县40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5000万元以上。以种业、花卉、中药材、生物质利用为主导产业的企业可在以上规定标准上降低20%。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原中央苏区和扶贫开发重点县2.5亿元以上,其他地区3.2亿元以上。
5.农产品电商企业年销售收入规模:原中央苏区和扶贫开发重点县2亿元以上,其他地区2.5亿元以上。
6.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
7.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8.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带动农业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或其它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1200户以上,且通过从上述利益联结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9.竞争能力。在本省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较高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生产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企业纳入省级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实行一品一码、源头赋码,且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0.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设区市级龙头企业。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6、7、8、9、10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6、7、10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5、7、10款,以及第6款中“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要求的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30%,以及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企业简介(含企业成立时间、主要经营业务、发展历程、组织结构、主要成就、发展前景、参与扶贫和带动农户等情况)。
2.企业申报情况表(格式另文下达)。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已上市或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直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提供第1、2款材料和与券商签约合同复印件及完成股改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注册所在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2.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填报的带动农户情况进行核实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征求当地发改、财政、商务、林业、海洋渔业、人行、税务、金融监管、证券监管、供销等部门意见,报县级政府同意后,由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正式行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设区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3.设区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复审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改、财政、商务、林业、海洋渔业、人行、税务、金融监管、证监、供销等11个部门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
第十条 在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和监测评估,必要时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进行审查。专家组成员名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商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提出。
第十一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专家组根据各设区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固定资产、销售收入等指标和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并吸纳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后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2.省农业农村厅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报联席会议审定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示。
3.省农业农村厅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由农业、发改、财政、商务、林业、海洋渔业、人行、税务、金融监管、证监、供销等部门联合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并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对已上市或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达到本办法认定标准并已完成股改、与券商签约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三条 经认定公布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 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评估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五条 日常监测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企业通过“福建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管理系统”报送运行情况数据和信息。各市、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加强监测信息报送的督促和审核,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当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情况。日常监测结果作为定期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定期监测评估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开展,每两年一次,淘汰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并增补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新认定或近一轮监测合格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无需再报送材料,直接通过监测。
第十七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
1.企业报送材料。在监测年份,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材料汇总与核查。各设区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3.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联席会议审定。省农业农村厅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在一个监测期(两年)内,企业不报送经济运行情况数据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监测评估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或企业自愿申请退出的,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企业在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或监测评估时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资格、未认定的取消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设区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确认。农业农村厅应将企业更名情况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制定的《福建省第八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闽农产〔2015〕253号)同时废止。
附
原中央苏区和扶贫开发重点县名单
福州市:永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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