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厅决定对《福建省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办法》(闽农规〔2023〕6号)的部分条文予以修改。
一、删去第五章“种子生产纠纷调解”所有内容,包括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第六章改为第五章,在该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种子生产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请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