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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农机化处函〔2018〕68号
各市、县(区)农机局(站、中心),福州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浙江立地农机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基层调查核实、约谈企业后,我处认定浙江立地农机有限公司在尤溪县销售的12台2ZS-4B型手扶式水稻插秧机存在补贴比例过高问题,且未主动报告。2018年8月20日我处告知浙江立地农机公司处理意见,要求该公司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负责处理发生的经济纠纷。
2018年9月5日,浙江立地农机公司书面申请恢复其公司生产的2ZS-4B型手扶式水稻插秧机农机购置补贴资格,鉴于浙江立地农机公司已落实整改,承诺履行企业的责任义务与负责处理发生的经济纠纷,并已将12台补贴款差额补偿给购机者。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恢复浙江立地农机公司2ZS-4B型水稻插秧机在我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福建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18年9月13日
pdf版本:闽农机化处函〔2018〕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