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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农机函〔2018〕1274号
各市、县(区)农机局(站、中心),福州、厦门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农机产销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及《2018—2020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闽农综〔2018〕67号)等相关规定,现将6家农机生产企业及其经销企业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相关情况予以通报。
一、关于农机产销企业违规行为的认定
经查询监测、调查核实、约谈告知企业,认定蒙城县北冡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3CXP-1100型、芜湖泰迪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3CXP-1000A型、云南劲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3CXP-1000A型“双人平行(弧形)式茶树修剪机”产品补贴比例过高;认定台州保田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ZFW-490-1000B型、台州市科田农机有限公司生产的3KT-1000A型、台州市路桥浙铃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ZL59-1000型的“牵引式风送喷雾机”产品补贴比例过高。认定上述6家生产企业及其福建省域内的经销企业存在未主动报告补贴比例过高、提交不真实的补贴申请材料等违规情况,并未采取防范补救措施。上述6家生产企业及其经销企业的行为属于较重违规行为。
二、关于农机产销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
(一)暂停蒙城县北冡机械有限公司、芜湖泰迪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云南劲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双人平行(弧形)式茶树修剪机”产品的补贴资格6个月,暂停台州保田机电有限公司、台州市科田农机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浙铃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牵引式风送喷雾机”产品的补贴资格6个月;暂停期限自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1月19日止。
生产企业在暂停期间应按规定进行整改,暂停期满且完成整改的,生产企业可书面申请恢复农机购置补贴资格。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生产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生产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二)暂停上述相关违规经销企业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暂停期限及后续处理由三明、南平、莆田、龙岩市农机部门负责作出决定,暂停起始日自作出农机经销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
(三)按照规定程序,我厅于10月11日制定了《福建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8年10月调整)》(2018年17号通告)。对暂停前已受理补贴申请未结算的蒙城县北冡机械有限公司3CXP-1100型、芜湖泰迪农业机械有限公司3CXP-1000A型、云南劲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3CXP-1000A型“双人平行(弧形)式茶树修剪机”产品,与台州保田机电有限公司ZFW-490-1000B型、台州市科田农机有限公司3KT-1000A型、台州市路桥浙铃机械有限公司ZL59-1000型“牵引式风送喷雾机”产品,其补贴标准按照《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被暂停补贴机具补贴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农机函〔2017〕1124号)中关于“在暂停之日前农机部门已受理并已超过30天的补贴机具,按照农机部门受理时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在暂停之日前农机部门已受理但未超过30天的补贴机具,按照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的规定执行。
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规定,生产企业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因生产企业的较重违规行为及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所引起的农机购置补贴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负责。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2月26日
pdf版本:闽农机函〔2018〕127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