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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农机函〔2019〕260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农机)局(站、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联动处理要求,经研究,对浙江博源农机有限公司、浙江柳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联机械制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联动处理如下:
一、参照《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对三门博洛尼机械有限公司等9家产销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的通报》中处理意见,暂停浙江博源农机有限公司2ZG-8A、2ZG-8B型水稻高速插秧机的补贴资格6个月。
二、参照《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取消浙江柳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粮食烘干机产品补贴资格的通知》(苏农办机[2018]8号)中处理决定,取消浙江柳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5H-12A型批式循环谷物干燥机的补贴资格。
三、参照《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对蒙城县北冡机械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的通报》(浙农机〔2019〕2号)中处理决定,暂停湖北华联机械制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9HW-150型饲料混合机的补贴资格3个月。
被暂停补贴资格的产品,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3月8日
抄送:浙江博源农机有限公司,浙江柳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联机械制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pdf版本:闽农机函〔2019〕26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