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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有效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等有关要求,我省决定开展福建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2019年第1次投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档产品范围
符合《福建省2018—2020年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第1次调整)》(附件1)、《福建省2018—2020年省级财政资金特色农业产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第1次调整)》(附件2)或《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田间运输机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第1次调整)》(附件3)中各档次参数配置要求的产品。
除部分技术参数或准入要求修改的档次外(具体见附件4),目前已列入2018-2020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的产品不需要再重新投档。
二、投档产品条件
参加投档的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获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报告,第三方产品检验报告应由取得中国计量认证(CMA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二)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三)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四)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的产品,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不得参与投档。
三、投档时间
生产企业投档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21日。
四、投档材料
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网址:http://td.sxwhkj.com/),如实填写企业信息,选择符合要求的机具,逐项核对相关信息,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价格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并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填写补贴额,经其确认无误后投送,具体资料和信息为:
(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扫描页、获证(鉴定、认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厂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与品目,名称与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机具正前、正侧、正后照片和整机铭牌照片,其中轮式拖拉机还应含翻倾防护装置侧面照片。
(三)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按照平台操作说明,通过投档平台上传电子版。
(四)产品执行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www.cpbz.gov.cn)上备案信息的截图;如产品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还需要提交产品企业标准的扫描件。
(五)装配柴油发动机的机具。(1)2016年12月1日之后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机具。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其它机具。提供发动机型式核准证书,如因排放标准从国二升级到国三后导致机具型号、配置参数变更的,还需提供原发证单位出具的变更审查确认报告或企业自主变更报告。
(六)通过第三方产品检验报告投档的产品。除提供(一)至(五)项材料外,还需要以下材料:(1)由取得中国计量认证(CMA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企业应在检验报告的首页空白处注明归档参数所在页码,并在归档参数所在页里用波浪线标注);(2)如果检验报告中没有档次所需要的参数,企业需要提供原检验机构的证明材料。
(七)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投档的产品。除提供(一)至(五)项材料外,还需要以下资料和信息:(1)鉴定(认证)证书颁发单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日期、鉴定(检验、认证、检测)报告以及采信的第三方报告(企业应在报告的首页空白处注明归档参数所在页码,并在归档参数所在页里用波浪线标注)等;(2)如果相关报告中没有档次所需要的参数,企业需要提供原证书颁发单位的证明材料。
(八)植保无人飞机。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通用航空分会授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培训资格证明材料;(2)与保险公司合作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操作农用航空器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每台产品赔付限额不低于100万元;(3)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相关证明材料;(4)生产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材料。
(九)使用锂电池的机具。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由取得中国计量认证(CMA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锂电池、充电器的检验报告;(2)锂电池生产企业与保险公司合作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每台产品赔付限额不低于100万元。
(十)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田间运输机2个新产品试点品目。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整机(或关键部件)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2)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3)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材料(格式见附件5)。
(十一)以柴、煤为燃料的谷物烘干机、茶叶炒(烘)干机。按照我省生态省建设要求,以柴、煤为燃料的谷物烘干机、茶叶炒(烘)干机严禁在我省销售。生产企业在投档时需要提交承诺书,承诺在我省不销售以柴、煤为燃料的谷物烘干机、茶叶炒(烘)干机。如发现生产企业在我省销售以柴、煤为燃料的谷物烘干机、茶叶炒(烘)干机并办理补贴,将取消生产企业有关产品在我省的补贴资格。
五、创新型农机装备的投档
为落实《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通知》(闽农综〔2019〕83号)中“对省级资金补贴范围内的创新型农机装备实行“543”补贴政策”,创新型农机装备投档要求如下:
(一)创新型农机装备条件。(1)符合《福建省2018—2020年省级财政资金特色农业产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第1次调整)》(附件2)中各档次的参数配置要求;(2)产品的整机或关键部件(不含外观)近3年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或通过科技查新。
(二)投档材料及要求。符合创新型农机装备条件的产品,除本通知第四大点“投档材料”要求材料外,还须将申请书及以下证明材料寄送到我处:产品的整机或关键部件(不含外观)近3年内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或科技查新报告。
为鼓励支持创新,保护创新型农机装备,对法院已受理的涉及侵权的农机产品,将暂停相关产品的补贴资格。
六、相关要求
(一)生产企业要真实、完整地填报提交产品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须原件彩色扫描且图像清晰可辨。由于提交的投档产品信息或证明材料错误、不实、不全、不清晰、不符合投档要求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档企业自行承担。如发现弄虚作假进行投档的,将暂停或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在我省的补贴资格。
(二)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须自行测算投档产品的补贴比例,对补贴比例过高的产品,应主动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或提出调整补贴额建议。未主动报告的,将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财〔2017〕26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所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联系方式: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3号,电话:0591-87566707)
附件:1.福建省2018—2020年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第1次调整)
2.福建省2018—2020年省级财政资金特色农业产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第1次调整)
3.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田间运输机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第1次调整)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