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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机)局(站、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
根据国办发〔2014〕70号和财预〔2015〕15号文件通知精神,为提高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存量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研究,收回部分县(市、区)2014年及以前年度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存量资金6955.68万元,款列“2130122农业生产支持补贴”预算科目。同时,结合各地使用情况,下达农机购置补贴资金4300万元(详见附件),款列“2130122农业生产支持补贴”预算科目。本次下达的资金,县级在确保完成中央补贴资金绩效目标任务的情况下,也可调剂用于完成省级补贴资金绩效目标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落实。
一、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各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在政策宣传与技术推广、项目建设以及特色农机产品使用中挖掘新增量,在改进机制、解决困难问题中消除不利因素。要加快资金使用与结算进度,力争在省级绩效考核中取得好成绩,省级将加大督查、通报力度。
二、抓紧盘活存量资金。各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准和盘活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7〕39号)要求,加快资金的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2017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抓紧组织实施,加强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已统筹并报省级备案的两年以上的补贴资金,要尽快拨付到位。
三、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各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应强化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的分析,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绩效评价,重点分析评估补贴资金支持的农业产业发展情况,补贴资金对本地区发展的经济贡献率和社会效益,并结合实际开展阶段性的汇总统计,每年总结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7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