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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0-12-14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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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持扶贫投入力度不减,省政府研究同意,从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结余结转资金中调整安排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亿元,用于支持进一步补齐脱贫攻坚短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该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预算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重点

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点支持产业就业扶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等个方面:

)支持产业扶贫。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每户(或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0元;扶持带动1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带动整个贫困村60%以上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生产性重点扶贫项目,带动一户贫困户补助一般不超过5000元,且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培育创业致富带头人和创业农户,按照职业农民培训标准给予培训补助,创业致富带头人规定额度贷款(20万元以内)按基准利率据实贴息;支持下党发展特色优势扶贫产业,专项安排1000万元,由寿宁县统筹使用。

)支持就业扶贫。鼓励乡(镇)村开发公益性岗位(扶贫专岗)支持贫困户就地就近就业,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吸纳贫困户稳岗就业,每安排一个贫困人口就业(就业时间半年以上)补助5000元。

支持贫困薄弱级集体经济发展支持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下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集体经济薄弱的少数民族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村财收入。按照“县级统一运营,村级集体受益”的办法,由县级统筹实施,贫困村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分档补助,民族村每个补助20万元。

)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支持今年因灾受损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加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每个村补助20万元。

(五)支持扶贫改革创新。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率先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老区苏区县帮扶机制,实施扶贫改革试点示范项目。

(六)支持东西部扶贫协作稳岗就业。对宁夏来闽务工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贫困劳动力,按每人每月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13500元。资金下达福州市、厦门市、莆田市本级,由各地分配下达。

二、抓好任务落实

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届五中全会精神,强化主体责任,抓紧研究分配拨付资金,尽快形成实际支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资金安排方案于2020年12月3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并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省级将适时组织项目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与年终资金绩效考核、下年度资金分配相挂钩。

三、强化资金监管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福建省扶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9〕17号)有关规定,精准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防止资金结余。要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安排。要强化项目精准带贫减贫机制,完善资金使用方式,加强风险防控,切实纠正简单发钱发物的做法。要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充分发挥12317扶贫监督举报平台作用,强化项目资金监管。要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及时将资金投入形成的村集体经济等项目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确保扶贫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同时,按照《福建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闽财农〔2017〕63有关规定,县级财政、农业农村(扶贫)部门要组织做好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报送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备案,并抄送财政部福建监管局,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附件:1.2020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

2.2020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任务清单

3.2020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1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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